顧客圖便利
駕駛員想賺錢
貌似“兩全其美”
反倒搬石頭砸了腳
可惡小狗的家財
究竟誰來負責?
誰來索賠?
坐順風車喪生的狗狗狗
2017年3月,方某在香港以港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4888.86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品種為喜馬拉雅的狗狗狗,隨后將其寄住在朋友黃某家里。
2019年6月,黃某及其丈夫羅某將狗狗狗送到住在深圳龍華區的蘇某家里進行配種。
2019年7月6日中午12點,蘇某在請示羅某一致同意后,通過A網絡公司的順風車APP發貨,委派順風車駕駛員張某將狗狗狗送回廣州天河羅某處。當天下午4點,羅某接到狗狗狗時,發現狗狗狗已經喪生,后將狗狗狗送至狗狗醫院,證實狗狗狗的喪生時間在四個小時內。
隨后,羅某報警,并與順風車駕駛員張某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某明確表示知道順風車APP規定駕駛員無法載運狗狗,但仍多次訂貨載運。
據了解,張某與B網絡公司運營的順風車網絡平臺簽訂《順風車信息網絡平臺使用者協議》,約定運營費用將由B網絡公司的關聯企業A網絡公司代收代付,運營進程中所產生的全部職責由B網絡公司分擔。同時,B網絡公司曾出臺《B順風車合乘公約》,明確要求合乘使用者本人參與,禁止原則上寄出狗狗等犯罪行為。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某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要求蘇某、張某、A網絡公司、B網絡公司索賠港元5萬元,并支付養貓費用及精神撫慰金。
高等法院:除網絡公司外皆應擔責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各方職責的判定。方某將涉案狗狗狗交給黃某寄住,應視作委派黃某處理飼養狗狗狗的一切相關事務,黃某及其丈夫羅某的犯罪行為應視作其履行職責委派事項的犯罪行為。
蘇某在請示羅某一致同意后,通過順風車APP發貨,委派張某載運狗狗狗,已違反無法原則上寄出狗狗等合乘規則,且未能盡到審慎審查順風車駕駛員資質、完善載運條件等權利,具有一定的過失,應分擔25%的職責。
羅某在所為狗狗狗身體不適宜原則上寄出的情況下,仍一致同意蘇某隨意尋找車輛載運狗狗狗,且未明確知會載運須知、寄出條件等權利,亦具有一定的過失,同樣需分擔25%的職責。
張某作為順風車駕駛員,在所為無法原則上載運狗狗的情況下仍訂貨載運,在載運進程中存在管理不善、載運不及時等犯罪行為,導致狗狗狗喪生的后果,應分擔50%的法律職責。
兩家網絡公司在案發前已積極履行職責網絡平臺信息交互服務的權利,明文知會駕駛員及乘客無法原則上寄出狗狗,應判定已盡到網絡平臺審核的權利,無需分擔索賠職責。
綜上,高等法院判令被告蘇某、張某分別向原告方某支付索賠金11222.22元、22444.43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不服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關愛狗狗,規避風險
隨著狗狗行業的發展,養寵人士逐漸增多,與狗狗相關的需求也越來越多。不少“鏟屎官”們為圖便利,會選擇順風車載運狗狗,甚至將狗狗原則上交給駕駛員載運。
但值得注意的是,順風車載運狗狗的風險極高,在原則上載運狗狗的進程中,無法保證狗狗的生命安全。“鏟屎官”們如果有載運狗狗的需要,請盡量地選擇正規且有保障的托運網絡平臺,有條件的話盡量自己載運。如果不得不通過順風車載運狗狗,盡量由本人或親友攜帶狗狗一起出行,并時刻注意狗狗在車上的情況,確保狗狗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犯罪要件因過失侵犯別人民事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應當分擔侵權行為職責。依照法律規定推定犯罪要件有過失,其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應當分擔侵權行為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別人人身、個人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別人侵害,能夠確定具體侵害索賠的,由侵害索賠分擔職責;無法確定具體侵害索賠的,犯罪要件分擔連帶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犯別人個人財產的,個人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文章來源:公眾號@深圳市中級人民高等法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實習編輯 | 易嘉欣
維護 | 王立芳 鄭俊宇
主編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