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咸寧發布了《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寵物管理的公告》,規定疫情期間,禁止飼養人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區域:
一、禁止飼養人攜帶飼養犬等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公共場所和小區公共區域。包括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小區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出租車、電梯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自本公告之日起,寵物飼養人員須立即向所在小區物業或者單位報告飼養寵物的種類、數量和寵物健康狀況。
三、寵物飼養人員要及時有效處理寵物的排泄物,使之達到無害化標準。發現寵物患有或者可能患有疾病以及非正常死亡時,須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動物疾病指揮部報告。
四、寵物醫院在應急響應結束之前不得對外提供經營服務。
五、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浪犬、流浪貓等動物管理,一經發現,立即收容。
六、市民發現寵物飼養人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