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泰迪起身老太受驚摔成9級傷殘 狗主被判賠20萬”的新聞刷爆寵物圈,很多寵友對此事件狗主人賠償20萬判決說法不一,下面和秀寵網小編一起了解下此事件的經過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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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江門六旬老太歐某經過某步行街時,一條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見其靠近,站起來朝其走了兩步。歐某見小狗沒拴繩,有點害怕,下意識向旁邊閃躲,一下沒站穩摔倒在地,后送醫住院13天,被評定為9級傷殘,狗主被判負全責賠償20萬!
這下子,事兒鬧大了。雙方開始對賠償事宜進行溝通交流。
狗主認為,泰迪沒有主動攻擊歐某,既沒有與歐某發生身體接觸,也沒有吠叫,歐某的傷害是自己的原因所致,所以,不愿賠償。
狗主的說法,歐某當然不能接受,明明是遛狗不牽繩且嚇到了自己,怎么能沒有一點兒責任呢?由于雙方觀點完全相反,無法達成賠償協議,于是,歐某一紙訴狀將狗主訴至法庭。
不妨先看一下法律對這種情況是如何規定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由是可見,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各有過錯。狗主的過錯在于,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讓其寵物狗在公共場所活動,并在靠近歐某的時候令歐某受驚嚇倒地,狗主作為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歐某的過錯在于,過度驚慌,泰迪犬沒有吠叫,沒有攻擊,雖向歐某移動半米但仍與歐某相距約3米,采取避讓措施摔倒致傷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最后,法院判決狗主承擔30%的責任。
歐某不服判決還有情可原,畢竟自己受了傷,而且是寵物狗驚嚇所致,可是,狗主也不服判決,就是這30%的責任,狗主都覺得冤。雙方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了該案,作出的判決與一審法院完全不同。二審法院認為,狗主應當負全部責任,理由如下:
一、泰迪犬未取得《犬類準養證》;二、狗主沒給狗拴上狗繩;三、狗主在晚上19時后人流高峰期未盡到注意義務;四、雖然泰迪雖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動作,導致歐某心理恐懼誘發摔倒,所產生的損害應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范疇。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高某賠償歐某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余萬元。
遛狗牽繩本是常識和規矩,但有些狗主就是置若罔聞自由任性。寵物狗不咬狗主,這點兒他是確信的,但如果他確信寵物狗也不咬他人,則純屬毫無社會公德的瞎扯淡。不是有小孩子被狗咬被狗舔患上狂犬病而死掉了嗎?這樣的悲劇雖是個案,但誰碰上了那就是百分百的厄運啊。
遛狗不牽繩確實事兒不大,但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一點兒不小。這次狗主被法院判賠20萬,希望更多養寵的朋友在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請從自身做起文明養犬,出門牽繩、撿便便,不讓再讓悲劇發生在你的身上。
關于狗傷人責任劃分和賠償的五種情況:
第一種:自家狗傷人致對方損傷的,動物飼養人承擔責任。
第二種: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傷的可以減輕甚至免除飼養人責任。
第三種:若動物襲擊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傷,第三人和飼養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種:被遺棄或因管理不善逃離的狗傷人,原來的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種:如果是國家禁止性的烈性動物,如藏獒等傷人,不管任何原因,飼養人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