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廣西防城港,一孩子在一家超市內抱摔一條寵物狗時,被寵物狗咬傷,可不曾想,事后家長卻以狗主人不拴繩為由,要求狗主人賠償其經濟損失。最終雙方和解處理此事。
事發當天,一家長帶著自己家孩子到超市購物時,小孩因見一條寵物狗獨自在玩耍,于是上前抱摔寵物狗,連續將狗重摔兩次后,小孩又上前去準備強抱小狗時,被寵物狗咬了一口。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小孩在樓梯平臺處抱起寵物狗往樓下摔,寵物狗滾落至樓梯處時,小孩又去將寵物狗抱起,并又將其摔到一堆貨物當中。寵物狗被摔傷逃跑時,小孩再次追上去準備將其抱起時,被寵物狗咬了一口。
小孩被咬傷后立即站了起來,并舉著被狗咬傷的手告訴其家長。隨后家長以狗未拴繩為由,要求狗主人為此承擔責任。狗主人查監控得知是小孩虐打狗在先后,立即與家長理論。
據悉,這條寵物狗是附近一家理發店老板娘飼養的。最終雙方互賠損失處理此事。即小孩打幾針,家長自己出幾百塊,狗主人也適當予以補償。
1、對此,網友們紛紛表示狗主人沒有錯,一分錢都不用賠,反而要讓家長承擔孩子摔狗的責任。也有網友表示,孩子做出這樣的事,家長居然還好意思要賠償,太過分了!
2、從法律上講,民法典第1245條前半段確實規定,如果因動物飼養人沒有拴繩,即代表其未盡到相應的義務,故由此造成他人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
但如果該法條后半段同時還指出,被侵權人是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或免除飼養人的責任。
換而言之,動物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能僅憑結果來判定責任,這需要看雙方有沒有過錯,且要看雙方過錯行為對損害結果之間的參與度,來劃分責任。
具體而言,孩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其家長有監管義務,如若家長未充分、全面盡到監管義務造成他人財產等遭受經濟損失的,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那么家長有沒有盡到責任呢?大家有目共睹,監控視頻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家長對此有過失責任。但客觀地說,狗主人在公共場所對狗沒有拴繩子,也確實存在一定的過失,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責任。
換句話說,從法律上講,就這起事件而言,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至于就個責任如何劃分需要法官來判定。
筆者個人認為,家長的責任更大一點,因為小孩兩次抱摔小狗后,第三次再去強抱小狗時,小狗才反抗咬人的。
3、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根據民法典1198條規定,其一方也有相義務的保障義務,如未盡到義務所造成的損害,也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換而言之,如果打起官司來,法院需根據三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各方的責任。因為三方均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4、即便狗主人要承擔責任,家長也要承擔狗主人的經濟損失。因為狗從高處被摔了兩次,這是要去寵物醫院檢查的。
也就是說,由于小孩也存在過錯行為,也確實造成了小狗的損害,因此家長也要為此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過錯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遭受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綜上,就孩子被狗咬了這事三方都有責任。總而言之,雙方的經濟損失都要合理計算才行,不能只看孩子要打針的錢,寵物狗上醫院檢查治療的錢也要算上。
那么大家認為,誰的過錯更大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