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寵物狗在寵物店游泳時發生意外死亡,狗主人憤而在網上多個平臺發布了對寵物店的差評。寵物店認為名譽權遭受侵犯,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狗主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法院會支持嗎?
主人在多個網絡平臺給寵物店差評被訴
"寵物店新升級狗狗游泳套餐啦!趕緊帶你的愛寵試試吧!"小李通過網上團購平臺為自家寵物狗購買了廣東一家寵物店的游泳套餐,并將寵物狗帶到店內消費。
不料,寵物狗在游泳過程中發生意外,經搶救無效死亡。因心愛的寵物狗意外死亡,小李氣憤地在大眾點評、新浪微博、小紅書等平臺發布了對寵物店的“差評”,并配上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寵物店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五萬元。
寵物店認為,其已告知小李關于寵物狗游泳的風險及注意事項,寵物狗死亡后,小李未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在網絡平臺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上述網帖內容及相關評論侵犯了其名譽權。
小李則認為,其作為消費者有權對寵物店的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其在各大平臺發布的內容均為對寵物店行為的如實陳述,不存在誹謗、詆毀的內容。
法院認定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廣東省新會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寵物店的消費者,小李有權對寵物店所提供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小李通過自媒體發帖描述其寵物狗在寵物店內游泳時死亡的事發經過,并配有事發時監控錄像。雖然所發布言論過激欠妥,但此舉不屬于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寵物店可對該貼進行回復、辯解,網民公眾亦可結合監控錄像對涉案行為作出客觀評價,并不必然對寵物店造成負面評價。同時,小李與寵物店不存在商業競爭關系,小李不存在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寵物店名譽的動機。
案件審理過程中,寵物店亦未能提供證明與小李發帖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反駁證據。經了解,小李事后也已自行將發布在自媒體上的相關網貼刪除。作為提供服務的商家,寵物店也應對消費者的批評與評論有一定的寬容度。
為此,小李的行為尚不構成侵害寵物店名譽權,但其所采取的維權行為欠妥,應予糾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新會法院判決寵物店要求小李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訴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寵物店不服一審判決向江門中院上訴。該案經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提醒,消費者有對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評價的正當權利。但任何權利都有邊界,網絡平臺也不是發泄個人情緒的工具。消費者評價應當基于事實理性評價、理性維權。
對于經營者,應盡量完善產品質量,通過提升服務和及時反饋來取得消費者的信任和理解,對消費者的客觀評價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新會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