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據上海一中法院消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因偷狗引起的行政拘留及行政復議一案,偷狗者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二審最終判決駁回偷狗者上訴,維持原判。
“您好警官,我的狗被人偷了。”
2021年11月,經營個體小店的汪老板報警稱,他養了三年的一只棕色和白色相間的邊境牧羊犬上個月在店門口的馬路邊丟失。通過查看店門口的監控錄像,他發現是一個騎著電動自行車的陌生人從馬路邊的柵欄下把狗拖到非機動車道上,然后放在車上帶走。
通過排查監控視頻,民警發現顧某存在極大的嫌疑,便依法傳喚顧某接受調查。通過對汪老板、顧某的調查詢問以及調取相關證據,區公安分局認定顧某實施了盜竊的違法行為,并依法向顧某告知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顧某提出申辯說:“我沒有偷狗,是我在那條路上騎電動自行車時,它一直追著我跑,后來它又竄到非機動車道咬住我的褲腳。我停下車,將狗嚇唬住。因為怕狗咬到別人,我就把狗帶走了。可是喂了幾天,狗自己跑了。”
顧某認為,這是一只流浪狗,沒有主人,他沒有偷狗,也沒有賣狗和殺狗,他沒有違法。
區公安分局經過復核,未采納顧某的申辯理由,并對顧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顧某不服,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經審查后,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顧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區公安分局立案后,在調查獲取的證據基礎上認定顧某實施了盜竊的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義務,作出處罰決定后依法送達,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罰亦無不當。區政府受理后,要求區公安分局就復議事項進行答復,在審查的基礎上,于法定期限內作出維持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結論亦屬正確。一審法院遂駁回顧某全部訴請。
顧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顧某認為,他在路上遇到一只沒人看管的狗,咬住他的褲腿,他才將狗帶走。這只狗有狗牌和芯片,而狗主人過了一個月才報警狗被偷,不符合常理。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區公安分局提供的監控視頻、照片及詢問筆錄等能夠形成證據鏈,還原當時的事發經過,可以認定顧某當日將狗帶走。根據監控視頻反映,狗當時就在汪老板經營店鋪門前的人行道上,狗的品種、外形與其提供的養犬證記載內容吻合,因此,可以認定當時該狗并非處于無主狀態。
此外,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顧某是主動將狗從路邊柵欄下拖出,并放在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上,隨后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狗帶走。上述情況與顧某稱其是在路上看到一只無主狗,該狗對其追咬,之后其才將狗帶走的主張明顯不符。
顧某認為汪老板在狗丟失一個月后再去派出所報案,不合常理。對此,該院認為,汪老板在狗丟失后一直在周邊尋找,在尋找未果的情況下再去派出所報案,并不存在不合常理的情況。
綜上,區公安分局和區政府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海一中院最終當庭判決駁回顧某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審判長、上海一中院行政審判庭行政糾紛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寧博指出,本案中根據視頻資料的顯示情況,這只寵物狗并不是處于無主的狀態,不是顧某所稱的流浪狗,即便狗當時的活動空間相對自由,狗主人對這只狗的財產權也是應當獲得保護的。顧某私自將狗帶走的行為顯然侵犯了狗主人的權益,構成盜竊,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同時,寧博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狗主人也應當看管好自己的狗,給狗戴好牽引繩。文明養狗,不僅是對狗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