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賣飼養“異寵” 獵奇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潘若曦 高梅 劉正人 趙曉明
核心提示
◆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進行非法買賣的行為,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許多“異寵”即使屬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后代,仍然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若平臺明知交易物品屬于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仍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廣告宣傳,平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運輸“異寵”要注意運輸方式、明確運輸對象,做好申報檢疫等工作。
◆“異寵”不可隨意放生或棄養,若不慎購入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外來物種,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近年來,寵物飼養愈發普及,除了以貓狗為代表的傳統寵物外,蛇、蜥蜴、壁虎,甚至狐貍、羊駝、蜜袋鼯等“異寵”也備受青睞。然而,“異寵”交易市場中亂象頻發,甚至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非法買賣。
今年2月,“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發布,首次將“異寵”寫入其中,明確指出要“加強‘異寵’交易與放生規范管理”。
購買哪些“異寵”可能會觸犯法律紅線?“異寵”運輸和放生要注意哪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檢察官及律師。
買賣“異寵”可能觸犯法律
“這幾年我國‘異寵’交易規模越來越大,種類也越來越多。很多買賣‘異寵’的人對這些‘異寵’有一定了解,甚至一些賣家會在銷售時打上‘牢底坐穿’的獵奇噱頭。此類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進行非法買賣的行為,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檢察官鄭佳俊告訴記者。
那么,如何辨別“異寵”是否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呢?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焦艷鵬表示,可以參照2021年2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包括“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附錄也是實踐中判斷‘異寵’是否為保護動物的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鄭佳俊補充說。
記者了解到,市場上許多“異寵”是由人工馴養繁殖而來,并非從野外直接捕獲,交易此類“異寵”是否安全?上海海華永泰-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振棨提醒,許多“異寵”即使屬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后代,仍然受到相關法律保護。
焦艷鵬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交易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是否構成犯罪,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等情節。
孫振棨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不少違法犯罪分子在利益驅使下,打著“異寵”的幌子實施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了“捕撈/捕獵—收購—販賣”的產業鏈條,甚至催生出專門的貨源信息中介、貨源經銷商。那么,為“異寵”交易提供有償交易渠道及廣告宣傳的線上線下平臺或市場,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