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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寵物在托運中死亡,該誰負責?&quot;有福之人六八月,無福之人正臘月&quot;沒說錯,這些時段出生才是真福氣


      近期
      上海市奉賢區法院
      審結了一件
      涉寵物狗運輸合同糾紛案
      在寵物托運中
      寵運商私自把約定的寵物專車
      換成了大巴客車
      導致到達目的地

       

      近期

      上海市奉賢區法院

      審結了一件

      寵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在寵物托運中

      寵運商私自把約定的寵物專車

      換成了大巴客車

      導致到達目的地時

      寵物狗因空氣不流通窒息死亡

      寵運商樂女士

      向平臺賠付兩倍運費即1376元

      平臺遂向劉先生

      退回全額運費688元

      并向劉先生賬戶支付1376元賠付款

      劉先生不滿處理結果

      起訴至奉賢區法院

      要求平臺公司

      另行賠償寵物損失9124元

      奉賢區法院

      判決樂女士賠償劉先生9124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

      樂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

      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

      生活在河南

      愛寵人士蘇汶莉-化名

      也遇到了類似的事情

      今年5月初

      她的寵物狗九九

      在寵物托運公司的托運過程中死亡

      那么,寵物在托運中死亡該誰負責?

      寵物托運公司應該怎么承擔責任?

      賠償金額又該如何認定?

      商家起草的寵物運輸合同

      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意外發生在托運的第三天

      今年5月初,在廣東深圳工作的蘇汶莉決定回河南老家,它聯系到一家廣東的寵物托運公司,準備先將九九送回老家。

      工作人員承諾,運輸途中是不會發生寵物死亡事件的。蘇汶莉支付了120元托運費,沒有簽署合同。5月16日,蘇汶莉將九九送上了車。

      5月19日下午2點半,寵物托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蘇汶莉,九九和其他同車的寵物在車上被悶死了。

      由于雙方沒有簽署合同,寵物托運公司只同意支付500元賠償。蘇汶莉不愿意接受這個結果,“這不是錢的問題,九九已經勝似家人了”。

      事實上,養寵物已成為現代許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伴隨寵物行業產業鏈的日趨壯大,涉寵物糾紛也日益增多。那么,寵物在托運中死亡,到底該誰負責呢?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陳姝文告訴《方圓》記者,根據動物防疫法第52條規定,經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進出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承運人憑進口報關單證或者海關簽發的檢疫單證運遞。從事動物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車輛,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

      “如果符合以上程序,雙方達成合意開始運輸,即使沒有簽署書面合同,也默認了口頭運輸合同的成立,應該按照雙方談好的條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里合同的慣例履行。”針對沒有簽署書面合同的情況,陳姝文解釋道。

      根據民法典第81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比如,陳女士聯系的寵物托運公司在沒有征得主人同意的情況下,用陸運的方式托運,且在托運過程中謊稱是空運,導致寵物死亡,合同內容已經由此發生實質性變更,違反了托運人的真實意愿,托運人可以要求寵物托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即便承運人按照合同要求依法運輸,寵物運輸還是可能出現意外的。《方圓》記者通過梳理發現,寵物在托運過程中死亡的原因有很多。

      例如,寵物可能會因為運輸箱內通風不暢而窒息,也可能因為被忘記喂食、喂水而死亡。車禍或者飛機事故,也會導致寵物重傷、死亡。

      “由于以上托運公司方面的過失、過錯原因造成的寵物重傷、死亡的,托運公司都要負起主要甚至全部責任。”陳姝文總結道。

      寵物主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寵物托運公司應該怎么承擔責任?賠償金額又該如何認定?

      陳姝文告訴《方圓》記者,寵物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的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關于其他合理方式的認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有以下三種認定方式:一是按照購置成本價格計算;二是根據市場價值酌情認定;三是航空運輸案件中,按貨物法定限額計算賠償。

      航空運輸為寵物運輸的常見形式,根據航空相關法規,寵物亦準用貨物進行管理,對于有價值的貨物,旅客可辦理行李價值聲明并繳納附加費用,如未辦理聲明,則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所規定的每公斤100元標準進行賠付。

      “不過,目前社會對于寵物的價值認識還是有分歧的,還沒有較為普遍的衡量標準。”陳姝文提出,在確定損害標準時,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還應考量養育時間、購置成本等。

      從法律角度來看,寵物死亡的“損失”應當分為兩部分考量,一是寵物作為財物、物品的經濟價值,二是寵物死亡帶給寵物主造成的精神損失,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現在尚有爭議的,是關于精神損失的法律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是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據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并無明確標準,而是根據過錯程度、后果等情況,酌情進行認定。”陳姝文補充道。

      《方圓》記者調查發現,近兩年支持寵物主人獲得精神損失費賠償的案例微乎其微。究其原因,是因為此類案件大多以“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而在民法典頒布后,或給此類案件處理以新的方向。民法典第996條關于違約行為的精神損害求償權,以及第1183條關于侵害人身意義特定物的精神損害求償權,或將成為此類案件追求精神損失費的新路徑。

      “責任自負”條款有無效力

      除了責任認定和賠償中的問題,寵物運輸合同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大部分寵物托運合同是商家起草的格式合同,部分托運條款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例如最常見的,‘不論死活,一律責任自負’的托運條款。”陳姝文舉例,一條寵物狗在從廣東深圳空運至湖北武漢后不幸死亡,當時,航空公司解釋,他們與代理公司簽航空貨運單,上面寫明:“機場自提、活體動物、死亡自負。”因此航空公司認為自己是免責的。

      “即使寵物主人知情,‘死亡自負’的效力仍然待定。因為這一條款是航空公司單方事先擬定的,屬于格式條款。”陳姝文解釋,根據民法典第497條中關于“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沒有告知寵物主人的情況下簽訂類似條款,后者可以不知情為由,不予認可該條款。

      “從法理上說,寵物托運不同于貨物托運。”陳姝文進一步解釋,“貨主通常愿意接受小部分貨物損毀的商業風險。但從常理上說,任何一位寵物主,都不可能愿意接受寵物死亡的后果,因此‘死亡后果自負’的條款,屬于不合理條款。”

      陳姝文認為,“寵物死亡,責任自負”條款免除了航空公司的主要責任,寵物主作為權利人,是有權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的。因此,此類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航空公司不能夠據此免責。

      最后,從立法角度,陳姝文建議,民航局可以重新修訂相關規則,明確對動物航空運輸的具體規定。而動物保護法相關配套規則也應該出臺并落實。

      隨著人們工作和城市的變動更加頻繁,寵物托運的需求一定會不斷增加。如何加大對目前寵物托運市場的監管力度,培養專業的寵物托運市場,減少寵物托運事故的發生,可能是立法者、行業從業者和寵物主需要共同面對的。

      -《方圓》 記者 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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