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參考一下農業部出臺的《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里面詳細說了開寵物醫院的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寵物醫院和寵物診所名稱不同,所需的資質也不一樣。不從事顱腔、胸腔、腹腔手術的,就可以只需要一名有執業獸醫師資格證的職業獸醫,名字也只能叫“診所”。如果要從事顱腔、胸腔、腹腔手術,那就需要有3名職業獸醫師,而且還應該有B超機、X光機等設施設備了。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七條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設施設備清單;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