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 購物寵物狗發貨后喪生,該由誰來賠償?店家說“我的貓出售前做過健康檢查,沒毛病”,買主卻說“接到的貓就是偽麻,店家必須賠償”。近日,西固高等法院接連立案幾直接原因寵物狗喪生引起的賠償刑事案件,但幾起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大相徑庭。
“布丁”喪生 高等法院否決買主賠償申請
2020年10月底,張某在某B2C平臺出價12500元定購了一只名為“布丁”的德文卷毛貓。11月1日,魚店將“布丁”裝運寄出,張某于次日簽字發貨。當日,張某發現“布丁”眼睛微腫并出現膿狀眼屎,飼養幾日后“布丁”仍不見好轉。11月13日,張某將“布丁”送入專科醫院,診斷患有貓傳染性腹膜炎。兩周后,“布丁”因治療無效喪生,張某遂將魚店判令高等法院。審訊中,張某認為被告魚店故意謊報事實真相,將生病的寵物狗出售,命令高等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并繳付相當于貨款三倍的預扣賠償金。被告則認為,寵物狗“布丁”在出售前健康狀況良好,被告在寄運之前還委托專業人員為其做過檢查,未發現異常;托運過程中,運輸公司也對“布丁”做過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反饋被告,亦未發現任何異常情況,故被告不應對寵物狗的喪生分擔賠償職責。
偵查檢察官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寵物狗“布丁”生病的時間和原因。雖然被告張某一直主張從接到“布丁”當日即發現其眼睛出現異常,但仍未提交任何確鑿證據加以斷定;而“布丁”被專科醫院診斷的時間為11月13日,距張某實際接到“布丁”已相隔11天,無法確定寵物狗是帶病出售還是出售后生病。此外,雖然被告張某對被告提供的寵物狗健康檢測斷定持有異議,卻仍未提出確鑿證據予以反駁。根據舉證職責分配原則,被告張某應分擔舉證不能的相應后果,故西固高等法院判決否決了張某的訴訟命令。
“愛洛”喪生 店家被判分擔賠償職責
“布丁”之死結果尚未分明時,西固高等法院又立案了一起網上購買寵物引起的糾紛,但最終的裁判結果卻大相徑庭……
2020年11月6日,王某打算在某B2C平臺購買一只外形極為可愛的寵物狗(后起名“愛洛”),他多次與魚店溝通買貓事宜。為促成交易,魚店向王某做出“到家72小時內退還”承諾,答應只要在此期間寵物狗發生非因買受人原因導致的疾病或喪生,魚店即退貨并賠款。12月14日,王某在發貨后第一時間將“愛洛”送往專科醫院進行全面檢查,診斷其攜帶了貓瘟病原體。不久“愛洛”因病喪生,王某將魚店判令高等法院。
審訊中,被告王某同樣向高等法院提出了命令寵物店賠償損失并繳付預扣賠償金的訴訟命令。被告出示了大量確鑿證據,斷定寵物狗“愛洛”在出售前經過了嚴格的防疫檢測,確認仍未病毒感染貓瘟病原體。偵查檢察官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確鑿證據斷定寵物狗“愛洛”是通過何種途徑病毒感染貓瘟病原體,但由于被告王某在接到寵物狗的當天即帶其前往專科醫院檢查并得出了檢查結果,可以認定寵物狗病毒感染病原體非買主所致。由于被告魚店在交易之前已向被告承諾“到家72小時內退還”,在其沒有確鑿證據斷定寵物狗病毒感染病原體系被告所致的情況下,應當分擔賠償職責;至于被告命令被告繳付預扣賠償金的訴訟命令,由于被告已提出確鑿證據斷定寵物狗“愛洛”出售前仍未病毒感染病原體,而被告王某亦沒有確鑿證據斷定被告存在故意謊報事實真相的情形,故被告的此項訴訟命令未能獲得高等法院支持。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來源: 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