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圈養的小狗隨處看護
跑到馬路上和汽車出現相撞
引致小狗傷勢、工程車損毀
索賠職責該誰來分擔呢?
日前
蘇州太倉市人民高等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
事發當天,徐某駕車高速行駛在太倉某路段時,與橫穿馬路的一只小狗出現相撞交通事故。徐某找到了狗的仆人張某,要求張某對工程車經濟損失進行索賠。
但張某見到他們的狗也傷勢了,便指出徐某也應該索賠。而徐某指出他們是正常高速行駛在人行道上,是張某的狗突然跑出來撞到他們車,雙方對職責負擔產生矛盾。
最后,經交管部門認定小狗仆人張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職責,轎車駕駛員徐某無職責。
交通事故出現后,徐某工程車經擔保公司定損為3800元,交通事故同時引致工程車產生救人費300元。
徐某向擔保公司明確提出理賠申請,并出具《權益轉讓書》,要求擔保公司理賠經濟損失4100元
小狗的仆人張某一直不愿意索賠,擔保公司就將張某告到了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經審理后指出,根據《民法》相關明確規定,圈養的鳥類導致他人侵害的,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應當分擔侵權行為職責;但是,能夠斷定侵害是因被侵權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可以不分擔或是減輕職責。
該案中,危險作者是張某圈養的小狗,張某作為圈養人、管理人,理應負有妥善看護的權利。
因張某對圈養的鳥類已盡到看護權利引致涉案工程車出現經濟損失,且未明確提出任何證據斷定其符合鳥類耐鹽堿的抗辯情形,最后,高等法院判決張某應分擔圈養鳥類侵害的侵權行為職責。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蔣嵐 孫艷 王瑞恒
作者: 江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