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最近,一則關于寵物狗在航空公司托運后死亡的消息引發網友關注。6月11日,網友“沫夕寶寶”在網絡發帖稱,她通過某航空公司托運的寵物狗在托運過程中意外死亡,而航空公司稱按照每公斤一百元的貨物賠付標準進行賠付。
“沫夕寶寶”本人左女士,在電話采訪中回憶說,6月10號晚,她將一只寵物狗委托深圳某寵物運輸公司,托運至11號深圳至武漢的MU2478次航班。然而沒想到,11號上午,她的父母在武漢天河機場接寵物時卻被告知寵物狗已經意外死亡。
左女士:其實最開始是他們東航貨站的工作人員拍了一張照片給我爸爸。大概過了一個小時左右,他才把籠子和狗狗拉出來,見到它的時候已經完全沒有氣了,但是身體還是熱的。
而當地航空貨站的工作人員給左女士表示,寵物狗死亡的具體原因不明,正在調查當中。
左女士:他拿了一張活體托運死亡自負的單子給我爸爸看,但是這種單子就屬于霸王條款。不管是我去托運也好,或者是托運公司去托運也好,上飛機之前必須要簽這個單子。
那么,在寵物托運前是否必須簽署活體托運死亡自負單呢?而這樣的合同是否可以為航空公司免責呢?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本寒:簽署沒有必要,因為它同我們現行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合同法的規定,和國家民航總局頒布的關于航空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是相沖突的。如果說在托運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發生了物品的損壞,承運人原則上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除此之外,上飛機前,這只寵物狗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健康檢查?是否適宜活體托運?以及此趟航班是否是制氧航班?記者就這些問題致電了代理托運公司以及這家航空公司客服。
托運的寵物狗意外死亡后,左女士與航空公司進行過多次交涉。6月13號,東航回復按照《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按照寵物狗每公斤100塊錢的標準,給予左女士進行賠付,對此,左女士完全不能接受。
我國現行《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旅客托運的小動物及其容器的重量應按逾重行李費的標準單獨收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本寒認為,小動物被視為“超重行李”確實有法律依據,但為避免引起托運人的誤解,可以換個措辭。
6月14號晚,左女士再次發帖稱,經協商事件已得到妥善解決,但未透露最終賠償的金額。這一事件引發爭執的焦點在于寵物托運出現意外,賠償的標準該如何劃分。專家表示,目前國際上尚未對寵物航空托運有通行做法,引入保險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