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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寵法規丨《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養犬規定的主要思路 (一)明確養犬登記的方式及資料。為方便市民進行養犬登記,《養犬規定》明確可通過現場和網上兩種方式辦理養犬登記,并列明個人和單位申辦養犬登記、辦理變更登記、過戶登記、補辦登記和注銷…

       法規來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養犬規定的主要思路

      (一)明確養犬登記的方式及資料。

      為方便市民進行養犬登記,《養犬規定》明確可通過現場和網上兩種方式辦理養犬登記,并列明個人和單位申辦養犬登記、辦理變更登記、過戶登記、補辦登記和注銷登記所需資料。

      (二)明確登記犬只應當植入電子標簽,同時充分考慮例外情形。

      根據《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深圳養犬管理的實際需要,《養犬規定》明確登記犬只應當植入電子標簽,同時也充分考慮因特殊情況不能植入電子標簽的可暫緩或不植入。

      (三)明確犬只收治中心設置和收治原則,以及犬只領養的條件和程序。

      為規范犬只收治,《養犬規定》對犬只收治中心的資質、設置、安置和收治原則進行了細化規定。同時《養犬規定》特別明確了犬只可領養,以及犬只領養的條件和程序,有利于鼓勵和引導愛犬市民正確合法領養犬只。

      (四)明確在遵循謹慎、關愛動物的前提下,對診斷患有絕癥等五種情形的犬只,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據評估意見予以處置。

      綜合考慮我市收治中心的收治能力和養犬管理實際,《養犬規定》規定在遵循謹慎、關愛動物的前提下,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據執業獸醫師的評估意見對下列五種情形的犬只予以處置:診斷患有絕癥的犬只;診斷患有危重傳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難以治愈的創傷受苦且無治療價值的犬只;屬烈性犬品種且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只;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只。

      養犬規定的主要內容

      《養犬規定》共六章、四十六條,內容包括總則、養犬登記、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犬只處置和附則六個部分。

      (一)關于總則。

      明確了《養犬規定》的依據、適用范圍、兩級主管部門的職責。

      (二)關于養犬登記。

      根據個人和單位兩種主體列明申辦養犬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同時也明確了變更登記、過戶登記、補辦登記和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此外,明確登記犬只應當植入電子標簽,同時充分考慮犬只因特殊情況、犬齡、體質等原因暫時不能或不能植入電子標簽的例外情況,規定可暫緩或不植入。

      (三)關于犬只日常管理。

      對犬只按類型進行了劃分,同時明確了不同犬只類型犬鏈的長度的要求。此外,鼓勵市民樹立良好文明的養犬形象。

      (四)關于犬只收治。

      詳細規定了犬只收治中心設置和收治原則,以及犬只領養的條件和程序。

      (五)關于犬只處置。

      明確規定對于五種情形的犬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犬只收治中心可予以處置。此外,也對犬只尸體的處置進行了明確。

      (六)關于附則。

      主要規定了《養犬規定》的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以下是《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管理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規定。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規定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四條 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主動向區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參照本規定單位養犬的相關規定對收容救助的犬只、無主犬只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第五條 養犬登記可以通過現場和網上兩種方式申請辦理。養犬人可以向養犬地的養犬登記服務點、便民點現場申請辦理,或者根據市、區主管部門的相關指引網上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登記服務點是指區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其它政府機構設立的養犬登記受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養犬登記、發放犬牌和養犬登記證等工作。

      養犬登記便民點是指寵物醫院等協助辦理養犬登記的機構。養犬登記便民點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材料三個工作日內將養犬登記申請的相關材料提交養犬登記服務點。

      第六條 個人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向養犬登記服務點或者便民點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表;

      (二)身份證明;

      (三)犬只全身彩色照片和犬只頭部正面彩色照片,全身彩照要求四肢站立、側身回頭、面向鏡頭能看清犬只雙眼,犬只不得穿著衣物或者佩戴飾品;

      (四)犬只免疫證明。

      第七條 單位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向養犬登記服務點或者便民點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它單位證明文件;

      (三)管養犬只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四)犬只全身彩色照片和犬只頭部正面彩色照片,全身彩照要求四肢站立、側身回頭、面向鏡頭能看清犬只雙眼,犬只不得穿著衣物或者佩戴飾品;

      (五)犬只免疫證明。

      第八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

      (一)符合《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登記手續;

      (二)申請材料需要進行專業技術審核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登記手續;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相關內容;

      (四)申請材料存在錯誤或者不符合《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及本規定的,要求申請人進行更正;

      (五)不符合《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不予受理并說明相應理由。

      第九條 辦理登記的犬只,應當植入電子標簽。

      電子標簽是指可通過直接注射植入犬只體內的寵物電子芯片。

      第十條 電子標簽的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明確,電子標簽的植入由區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犬只植入電子標簽,應當由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

      區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招聘執業獸醫師,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交由寵物醫院或者具備專業能力的犬業服務單位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在辦理完養犬登記手續的三十日內,前往區主管部門指定地點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養犬人可以自行到寵物醫院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養犬人自行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的,應當在辦理完養犬登記手續的三十日內植入,并前往區主管部門錄入犬只電子標簽相關信息,且所植入的電子標簽應當符合市主管部門明確的犬只電子標簽標準,

      第十三條 犬只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植入電子標簽的,由執業獸醫師確認后,經區主管部門同意,可暫緩植入電子標簽。養犬人應當在特殊情況消除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犬只因犬齡、體質等特殊原因不能植入電子標簽的,由執業獸醫師確認后,經區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不植入犬只電子標簽。

      第十四條 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應當向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養犬登記證;

      (二)個人登記養犬的提供養犬人身份證明;

      (三)單位登記養犬的提供單位證明和管養犬只人員的身份證明;

      (四)地址、聯系方式、姓名的變更材料。

      區主管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辦理養犬過戶登記的,應當向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犬過戶登記表;(二)原養犬登記證;(三)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區主管部門受理過戶申請后,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辦理養犬犬牌、登記證、電子標簽補辦登記的,應當向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犬補辦登記表;(二)養犬人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辦理養犬注銷登記的,應當向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犬注銷登記表;

      (二)養犬人身份證明。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一)申請辦理養犬注銷符合《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即時注銷;

      (二)未按《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及本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期限已屆滿的;(三)犬只被依法沒收的。

      第三章 犬只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鼓勵市民以領養代替購買,主動參加養犬知識講座,規范養犬行為,樹立文明養犬形象。

      第二十條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有突發性攻擊行為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制止。

      第二十一條 犬只類型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超小型犬:肩高不滿25厘米,且體重不滿4千克;

      (二)小型犬:肩高25厘米以上不滿40厘米,或者體重4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三)中型犬:肩高40厘米以上不滿60厘米,或者體重10千克以上不滿30千克;

      (四)大型犬:肩高60厘米以上不滿70厘米,或者體重30千克以上不滿40千克;

      (五)超大型犬:肩高70厘米以上,或者體重40千克以上。

      犬只肩高是指身高,不包括頭部。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按照犬只類型為犬只束不同長度犬鏈:

      (一)超小型、小型犬只牽領人手至犬只項圈區間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2米;

      (二)中型及以上犬只牽領人手至犬只項圈區間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進入電梯等擁擠場合,應當自覺收緊犬鏈,使犬只緊貼牽領人腿部。

      第二十四條 犬只意外走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報告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便于找回犬只。

      區主管部門發現犬只的,養犬人應當自接到區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憑身份證件、養犬登記證到指定的犬只收治中心領回其犬只。

      第二十五條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四章 犬只收治

      第二十六條 犬只收治中心是由區主管部門自行設置或者通過政府采購提供犬只飼養、醫療、免疫、絕育、救治、處置等服務的機構。

      向區主管部門提供犬只收治服務的專業機構應該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防疫證照,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一處以上犬只收治中心。

      第二十八條 犬只收治中心應當配備執業獸醫師、馴養人員、保潔人員等,應當對接收的犬只制訂專門的工作規范,妥善照顧好犬只,嚴禁虐犬。

      第二十九條 犬只收治中心設計、建筑應當符合動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風、消毒、污物和污水的排放設施齊全,并定期開展消毒防疫工作。

      犬只收治中心應當設置辦公區、犬只接收區、隔離區、醫療區、生活區、領養區、倉庫等功能區。

      犬只生活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犬舍,確保每只犬的休息空間不低于2平方米,每10只犬的活動空間不低于20平方米。每間犬舍需配備足夠數量的犬籠,每只犬應當配備一個犬籠,超大型犬和大型犬犬籠空間不低于1.5立方米,中型犬犬籠空間不低于1立方米,小型犬和超小型犬犬籠空間不低于0.5立方米。

      第三十條 犬只收治中心應當做好相關檔案記錄,包括出入臺賬、免疫記錄、消毒記錄、診療記錄、認領記錄、領養記錄、病死無害化處理記錄,保證各項記錄完整、真實和有效,并保存五年以上。

      犬只收治中心接收犬只,應當對每只犬進行編號、拍照,并對犬只的接收區域、品種、毛色、體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收治日期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

      第三十一條 進入收治中心生活區的犬只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分類安置:

      (一)生病或者受傷的犬只與健康的犬只分開;

      (二)幼犬與成年犬分開(除非幼犬正處于哺乳期);

      (三)公犬與母犬分開;

      (四)具有攻擊性的犬只與其它所有犬只分開;

      (五)正在哺乳的犬只與其他所有犬只分開。

      在安置具有攻擊性或者潛在危險的犬只籠子外,應當標有明確的警示標識。

      第三十二條 收治中心犬只應當在確保接種狂犬疫苗以及驅除寄生蟲后,方可由公眾領養。

      第三十三條 犬只收治中心嚴禁吸煙,以免對動物的健康造成損害。

      第三十四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執法人員培訓捕犬技能,并配備有效捕犬工具及防護裝備。

      捕捉犬只時,應當盡量避免對犬只造成傷害,在運輸、移交過程中做到安全、無傷害移交。

      第三十五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接收、捕捉、暫扣或者沒收犬只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將收治犬只送至相應的犬只收治中心。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對犬只進行收治:

      (一)流浪犬;

      (二)放棄飼養的犬只;

      (三)暫扣或者沒收的犬只。

      第三十七條 犬只進入收治中心后,區主管部門應當確認犬只是否為無主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一)自接收之日起超過七日仍不能查明養犬人的;

      (二)養犬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超過七日未予認領的;

      (三)查扣犬只逾期無人認領的。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流浪犬的,可以報告區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將其送至區主管部門指定的犬只收治中心。

      第三十九條 無主犬經執業獸醫師檢驗檢疫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犬只待領養信息,并可以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按照本規定辦理領養手續。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收容和救治犬只,但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犬只領養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領養信息:區主管部門確定適合領養犬只,發布領養信息,對外公開招募領養;

      (二)申請領養:領養人向區主管部門提出領養申請;

      (三)資格審核:區主管部門審核領養人是否符合《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養犬條件;

      (四)評估領養人:區主管部門通過與領養人交談或者組織知識測試,并根據領養人與申請領養犬只相處情況,客觀謹慎地篩選領養人,并于三個工作日內告知領養人可否領養犬只;

      (五)辦理領養手續:適合領養人簽署領養協議并辦理養犬登記;

      (六)跟蹤回訪:定期對領養人進行電話或者照片、視頻等形式的回訪,確保領養協議得到履行。領養人未能履行協議的,區主管部門可以收回犬只。

      第五章 犬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在遵循謹慎、關愛動物的前提下,經區主管部門同意后,犬只收治中心可以對下列犬只按照執業獸醫師出具的評估意見予以處置:

      (一)診斷患有絕癥的犬只;

      (二)診斷患有危重傳染病晚期的犬只;

      (三)因難以治愈的創傷受苦且無治療價值的犬只;

      (四)屬烈性犬品種且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只;

      (五)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只。

      第四十二條 犬只處置應當核對犬只身份,并由執業獸醫師實施。犬只處置的相關信息應當錄入犬只管理電子信息系統。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掩埋或者拋棄犬只尸體,不得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

      犬只尸體是指犬只在飼養、診療、收治過程中,因自然終老、疾病、事故、處置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犬只尸體。

      第四十四條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犬只收治中心應當在犬只死亡后24小時內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深圳市城市廢物處置中心作無害化處理。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四十五條 犬只尸體處理信息應及時錄入犬只管理電子信息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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