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狗不咬人”一些遛狗的主人經常會對周圍被狗狗嚇得魂飛魄散的人這樣說!其實這樣是極不負責任的,別人不了解你的狗當然會嚇怕,還有些人天生怕狗不管它咬不咬人,所以為了別人著想遛狗時也一定要栓繩!
凡是狗都具有攻擊性,因此法律規定了養犬人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大型犬犬,注意義務非常高。這也符合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主人遛狗沒拴繩,致使金毛犬與小轎車相撞,車輛受損了,狗狗也身受重傷,看看這事兒怎么判?
狗把車撞了
王女士是位愛狗人士,飼養了一只大型金毛犬。
一天傍晚,王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區某村遛狗時,沒有給狗拴繩。金毛犬突然從路邊竄向馬路,與李先生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車輛受損,金毛受重傷。
事發后,李先生打電話報警。因為事發道路沒有公共視頻,李先生的車輛也沒有行車記錄儀,所以交警在勘驗現場后,未能確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李先生將受損的事故車輛送至汽車修理店進行了修理,共花費車輛維修費7000余元。因為交警未對本次事故確定責任比例,且王女士飼養的金毛犬也受傷嚴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賠償李先生車輛損失。
寵物主人負全責
李先生將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自己汽車維修費、車輛損壞貶值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在遛狗時,沒有給金毛犬拴繩,也沒有牽領它。王女士作為動物管理人沒有對寵物狗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未盡到管理義務,對于金毛犬給李先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王女士也未舉證證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故王女士應向李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李先生汽車維修費7000余元。收到判決書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明養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1.對寵物采取安全措施,攜犬出門時應當對犬系繩且不宜過長,應由成年人牽領,不得攜犬進入醫院、商店、學校等公共場所,對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養或者拴養,不得出戶溜犬。
2.如果自己飼養的寵物傷人,要及時協助受害人就醫治療。
3.不要隨便遺棄自己的寵物,如果被遺棄的寵物傷人,原飼養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對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寵物也盡量不要進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寵物導致寵物襲擊的傷害事件發生,飼養寵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是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