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被弄丟
主人花費高額費用尋回寵物犬
尋犬費、治療費、誤工費…
寵物店是否應予賠償?
基本案情
多年前,瞿某收養了一只流浪狗。2021年4月24日,瞿某將該小狗送至寵物店洗澡,被寵物店不慎丟失。
后雙方在白云區公安分局的組織下進行調解,簽訂協議約定,由寵物店的經營者姜某協助瞿某找回丟失的小狗。事后,瞿某發現姜某并未積極履行協助尋找義務,故其自行先后聘請兩個專業團隊尋找小狗,支付了26500元的搜尋費。小狗被尋回后,送醫治療花費治療費840元。
瞿某
賠我搜尋費26500元、治療費840元、還有尋犬造成的誤工費429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寵物店方
治療費我包了,但尋犬費用將近3萬元,太高了!
瞿某
狗狗和我們生活多年,是我們的精神寄托。
寵物店方
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缺乏依據,我不同意支付該兩項費用。
裁判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寵物店、姜某向瞿某賠償尋找寵物犬費用5000元、寵物犬治療費840元。
瞿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范曉玲
消費者向寵物店支付服務費用,寵物店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寵物服務的義務,還應當確保寵物的健康與安全。本案中,因尋找寵物犬,瞿某實際向案外人支付了26500元,但是,尋找寵物犬的方式有多種,聘請專業團隊尋找寵物犬并非唯一途徑,亦非常見的尋找寵物犬的方式,且專業團隊收費較高,瞿某聘請專業團隊尋找寵物犬無疑擴大了自身損失。因此,法院綜合考慮瞿某尋找寵物犬的實際花費及其必要性,以及寵物犬的實際價值,酌定寵物店、姜某向瞿某賠償尋找寵物犬的費用5000元。
目前我國法律對動物飼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并無明確的規定。本案中,瞿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度超出一般人能夠承受的范圍,且寵物犬已尋回,故法院對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來 源: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