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寵物的保護是缺失的。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甘當“鏟屎官”的養寵家庭已經越來越多。 《2021年上半年中國寵物經濟產業發展現狀與市場調研分析報告》顯示,有近70.0%的中國消費者,曾經養過或現在正在飼養寵物,還有10.8%的消費者目前正在計劃養寵。 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群體。
隨之而來的,是一個新興產業的崛起:寵物托運。
然而,這個“新鮮事物”所給消費者帶來的,并非是便捷和放心,還有更多的糟心。因為市場的良莠不齊,導致服務出現了各種亂象——沒有正規合同、沒有正規的托運流程、托運時間延期、托運中隨意臨時加價、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承諾與實際不符等等,更嚴重的,是托運寵物的傷亡。
空運成陸運,誰給的權力?
就在前些天,有位網友發文稱,其交付了2600元費用,選擇了一家叫“廣州幫幫寵物托運”的公司,約定以空運的方式將自己的金毛犬Siri從南京托運到貴陽。然而,該公司疑似為賺差價,欺瞞顧客,擅自更改了寵物托運方式,由空運改成了陸運,導致最終自己的愛犬因中暑心臟衰竭死亡。
在后續的溝通中,該公司一開始拒不承認,后在該網友拿出相關證據后,改口承認擅改了托運方式,所給出的解決方案非常簡單:賠償現金6000元,或重新為其購買一條狗。一周后,該公司聲稱,此事是其員工接的私單,且該員工已經離職。
一名網友的金毛犬Siri在托運中因中暑心臟衰竭死亡。來源:新浪微博
Siri的遭遇,并非寵物托運市場亂象中的第一例,應該也不會是最后一例。
在搜索網站上隨手一查,就會出現多例媒體報道,僅在2017年,就有某航空公司托運寵物犬在航空器后艙門打開后逃離,遭到圍捕身受重傷;還有一起委托深圳某寵物運輸公司從深圳至武漢的托運,當家屬到達機場接機時,卻被告知寵物已經死亡。當然,也不得不聯想到前一陣,被廣泛討論的“寵物盲盒”。
而這些亂象的背后,都映射出整個市場的混亂: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沒有完善的監管機制、沒有標準的行業規范。商家可以有恃無恐,而消費者選擇將寵物托運,好像也成了“開盲盒”,只能將愛寵的命運交由“運氣”。
那么,對寵物托運機構而言,就完全沒有約束了嗎?
有。但違法成本過低,特別是和所帶來的收益相比,幾乎是“穩賺不賠”。
比如前文提到的,2017年的那起委托托運寵物死亡的事件。當事人也曾與航空公司進行多次交涉,但得到的回復是,可以以寵物狗每公斤100元的標準,給予賠付。
沒錯,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外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還有一起某航空公司暴力裝卸導致寵物犬死亡的案件,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最終法院判決結果是:退還800元托運費、賠償損失財產(寵物犬)2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2021年5月7日,在成都市一動物救助中心內,“寵物盲盒”事件中的100余只動物被安置在這里并接受悉心照料。此前,成都160余只小狗小貓被商家打著售賣“盲盒”的名義,通過快遞送至買家,被眾多愛心志愿者救下。
Siri之死,托運公司該如何擔責
在此次Siri的事件中,法律關系其實也并沒有那么復雜。
基本事實是,Siri的主人與托運公司達成協議,實際構成了貨物合同法律服務關系,約定在支付相應費用后,托運公司通過空運的方式將Siri安全送達目的地貴陽。但,托運公司擅自將運輸方式由空運改為陸運,且未能安全送達。
從現有公開透露的證據來看:首先,托運公司違反了《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托運公司單方導致合同內容發生實質性變更,違反了當事人真實意愿。當事人可以主張托運公司的合同違約,按照違約責任來主張權利,比如要求退還運輸服務費用、賠償財產損失(寵物市場價值)。
同時,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涉事托運公司欺詐消費者,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要求其進行相應賠償,根據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民法典》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賠禮道歉、賠償財產損失、喪葬費、其他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等。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司法實踐中,如果寵物主人能證明購買價格,那么通常以按照購置成本價格計算,以目前的司法判例來看,還未發現有支持賠償寵物飼養費用的案例。不能證明價格的,通常根據市場價值酌情認定。而在航空運輸案件中,則按貨物法定限額計算賠償。
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都并無明確標準,需根據過錯程度、后果等情況,酌情進行認定。需要注意的是,主張侵權對當事人而言,舉證責任會比較重。
從行政處罰來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涉事托運公司可能將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其次,托運公司涉嫌違反《動物防疫法》。根據該法規定,動物運輸應當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且妥善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同時,對于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及容器也都有明確要求。目前來看,托運公司及承運公司均未遵守該法規定。從法律責任來看,違反運輸備案規定的,由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托運公司還涉嫌詐騙罪。托運公司工作人員虛構事實(約定空運但實際陸運),在過程中隱瞞事實真相,使當事人作出錯誤判斷并支付了2600元費用,最后因虛構事實導致財產損失,已經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只是,詐騙罪的起刑標準為3000元,還差400元,但可以找其他有同樣的遭遇的消費者聯合起訴,因為詐騙的金額是可以累積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個人,但從目前來看,公司推脫涉事工作人員已經離職。
寵物保護也應有法可依
考慮到訴訟成本,以訴訟達成的賠償對于消費者而言真的不多。
目前,寵物在法律上還只是被作為“物品”,因此賠償也是按照折算的物品價值。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動物保護的法律幾乎只有面向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于寵物的保護是缺失的。 針對寵物托運,目前也僅有在《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中有所提及,其余的情況,只能根據《民法典》貨物運輸合同相關規定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來找到相關的適用條款。
這,就是亟待改變的現狀。
寵物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它所承載的情感,實際上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所以,我們期望不久的將來,對于寵物托運市場可以有更完善的制度規范,對于寵物可以有更針對性的法律保護。畢竟,所有問題的解決,最終都應該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
在Siri的事件中,我們還看到了輿論的力量,看到了公眾的憤怒。其實,讓公眾憤怒的,更多的是涉事公司對于生命的漠視。
但也有一些聲音說,“不就是一條狗嗎?”
是的,它是一條狗,但真的不只是一條狗,不只是一個被標價的物品。它和你我一樣都是生命,對寵物的主人而言,它還是朋友,是家人,是情感的寄托。
每一條生命,都應該得到尊重和敬畏。
目前,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介入開始調查。希望,這會成為一個契機,填補監管的漏洞,整治行業的亂象,推動市場的健康規范,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悲劇。
畢竟,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和道德進步水平,可用其對待動物的態度來衡量。
圖片編輯:張旭
值班編輯: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