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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養寵注意安全 狗狗撞倒老人賠哭

      我們作為養寵的人士要對自己的狗狗負責,保證它不危害別人的利益。如今,城市中飼養寵物狗的群體越來越大,寵物狗傷人事件的發生概率也隨之攀升。2016年8月,十堰人民廣場上就發生了一起寵物狗致人受傷

      我們作為養寵的人士要對自己的狗負責,保證它不危害別人的利益。

      如今,城市中飼養寵物狗的群體越來越大,寵物狗傷人事件的發生概率也隨之攀升。2016年8月,十堰人民廣場上就發生了一起寵物狗致人受傷的事件。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次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依法判處狗主人向本案中的傷者支付各種賠償累計76萬余元。

      金毛狗廣場撒歡撞倒散步老人

      2016年8月17日早上6時許,65歲的市民柯女士像往常一樣在人民廣場上散步,但她并未想到危險正悄悄向她靠近。

      不遠處,49歲的市民黃女士正帶著自己養的寵物金毛狗在廣場上遛彎。為了讓金毛多活動活動,黃女士解開了原本拴在金毛身上的繩索。身長約40厘米的金毛狗頓時撒起了歡,開始在廣場上亂竄。

      幾分鐘后,快速奔跑的金毛狗沖向人群,將毫無防備的柯女士撞倒在地。從事發時的監控視頻上看,金毛狗撞在了柯女士的左腿上,從而導致柯女士摔倒在地受傷。

      見自己的狗惹了禍,黃女士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跟隨救護車將受傷的柯女士送往市人民醫院救治,同時支付了柯女士的門診費用。

      由于傷勢嚴重,柯女士從2016年8月17日入院,直到當年的12月13日出院,一共住院118天。醫院診斷顯示,柯女士的頸椎骨折脊髓損傷并截癱。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4月19日,柯女士再次住院共126天,入院診斷為:頸椎脊髓損傷、截癱、第二頸椎骨折術后、神經源性膀胱、便秘。

      柯女士兩次住院共計花去醫療費453052.82元,其中黃女士支付了46208元。其間,柯女士還因病購買醫療輔助物品和器具共計支出10804.30元。

      十堰六旬老人廣場散步被寵物狗撞倒,狗主人被判賠76萬余元

      圖為老人受傷入院治療。資料圖片

      法院一審判處狗主人擔責80%

      隨后,柯女士將黃女士一家及十堰市游園管理處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此案的一審審理過程中,黃女士向一審法院張灣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請求對柯女士的身體損害后果與本次摔倒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醫療費與本次摔倒的關聯度進行鑒定。

      后經鑒定:柯女士在患有較重頸椎病的基礎上,于2016年8月17日因摔倒致第2頸椎骨折并脊髓損傷,建議外傷參與度約為80%,醫療費與本次外傷的關聯度為80%。

      而在此次事件中受傷的柯女士也向法院申請,對自己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營養時限等方面進行鑒定。最終的鑒定結果顯示:柯女士的第2頸椎骨折并脊髓損傷遺留四肢癱、大小便功能障礙,評定為二級傷殘,為生存期大部分護理依賴,加強營養時限為自受傷之日起24個月。

      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損害事故的發生,是黃女士牽帶的其飼養的寵物金毛犬在廣場上散步時,解開了系金毛犬的繩索,導致金毛犬隨意奔跑,并直接、突然蹭碰到在廣場上正常散步的柯女士,致柯女士摔倒。

      黃女士基于動物飼養人,更是基于動物管理人,應當對柯女士有關聯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柯女士的正常散步行為沒有過錯,其自身所患疾病,亦未影響到其正常散步,以及需要有人陪護的情形,因此黃女士一家稱柯女士對其倒地受傷的行為應承擔一定防范不力責任的抗辯,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同時法院表示,事故發生地六堰人民廣場,是一個供市民免費休閑的開放性、公益性場所,事故發生時,十堰尚未制定犬只不準被帶進廣場的相關制度,因此十堰市游園管理處對帶進廣場的犬只無權禁止或者驅逐,其基于衛生管理的需要,以及防范安全的提示,在廣場的醒目地方豎立《人民廣場管理規定》宣傳牌,應當認定已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因此,柯女士狀告十堰市游園管理處承擔過錯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終審維持原判 狗主人賠償76萬

      根據本案的證據和案情,柯女士的損失可認定為:醫療費用453052.82元(其中黃女士已支付46208元)、醫療輔助物品和器具10804.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200元、營養費21600元、殘疾賠償金396711元、定殘前護理費28290元、交通費2000元(酌定)、鑒定費4000元(其中由黃女士支付2000元),共計928658.12元。

      經過取證、鑒定、審理等一系列法律必須程序后,張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女士一家賠償柯女士損失928658.12元的80%即742926.50元,賠償柯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共計762926.50元,扣減已支付、墊付的48208元,還應賠償714718.5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黃女士一家表示不服,并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進行了二次審理。在二審期間,二審法院對此案的調查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且黃女士及柯女士雙方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最終,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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