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進行宣判,判令寵物直接管控人因管控不當承擔80%責任, 傷者小孩監護人存在重大過失承擔20%責任,寵物擁有者不承擔責任。
原告王某訴稱,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帶3歲女兒在樓下玩耍時,遇到張某文寄養在張某嬌處的寵物狗,在小孩近距離停留觀看時,寵物狗突然撲向小孩將其咬傷,后經醫院診斷需接種5針狂犬疫苗。
王某向張某嬌、張某文提出賠償要求,反復協調無果。王某遂于3月18日將張某嬌、張某文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治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4603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嬌作為涉案犬只直接管控人,對涉案犬只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王某作為監護人在案發時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及時避免損害,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對其自身損失承擔20%的責任;張某文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116.87元,張某嬌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893.5元。
同時,考慮到傷者為3歲幼童,會在其心靈和肉體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和創傷,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
法院遂判令被告張某嬌向原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款項共計189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