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杭州富陽的王大伯今年60多歲,平時喜歡在富春江邊倒走鍛煉身體。而同樣家住富陽的李小姐,每晚也喜歡帶著自己養的薩摩耶去富春江邊散步遛彎。
看似毫不相關的二人,在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卻發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男子倒走鍛煉,與躥出的狗發生碰撞他要求狗主人賠償18萬
2017年12月一天晚上8點多,李小姐帶著未拴繩的薩摩耶在富春江邊公共通道上行走,“自由”的薩摩耶在草叢中“撒歡”。這時,正在江邊倒走鍛煉的王先生與突然從草叢中躥出的薩摩耶發生了碰撞,王大伯摔倒受傷,被送醫救治。之后王大伯被診斷為右側顳頂部急性硬膜外血腫、右側顳葉腦戳傷等,并行開顱硬膜外血腫清除術,共花去醫療費用7萬余元。出院后,王大伯就其損傷致殘程度進行評定,結論為構成人體損傷10級殘疾。于是在去年12月,王大伯向杭州富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小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近18萬元。
庭審時,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時,王大伯說事發時,自己確實是倒著行走,但曾多次回頭觀察四周情形,無法預見從草叢中突然躥出的薩摩耶,致其被撞倒受傷。法律并未規定行人不能在公共行人道上倒著行走,即使存在過錯,也只是一般過失,而不能認定為重大過錯。
同時王大伯認為,李小姐的薩摩耶沒有辦理養犬證,也沒有系狗繩,且又在公共場所,違反了城市養犬相關管理規定。本案系特殊侵權責任糾紛,理應由李小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李小姐認為,王大伯在公共道路上倒著行走時未關注其身后情況而自行跌倒受傷,病歷中也記載了“走路時不慎自己跌倒”,并非被狗撞倒;王大伯主張其主觀意識無法預見,也足以說明其未注意自身安全。王大伯跌倒當時神智清醒,無明顯外傷。其已出于人道主義墊付1.5萬元,不同意賠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狗主人承擔60%責任,男子承擔40%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通常情況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首先推定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只有在證明被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結果的情形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本案例當時的視頻顯示,李小姐遛狗時未使用束犬鏈及王先生在倒走過程中少有回頭關注即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因此李小姐飼養的薩摩耶與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較為嚴重的損傷,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王先生夜晚倒行的危險行為也是案涉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足以認定王先生具有重大過失。
故綜合李小姐的薩摩耶未辦養證、未使用束犬繩(鏈),王先生倒走時未確保自身安全等原因,判決由李小姐承擔其中60%的責任,其余40%的責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擔。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法院最終認定,王大伯各項費用共計15萬余元,由李小姐負擔9萬元,扣除已經墊付的1.5萬元,李小姐最終支付給王大伯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