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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星期狗”、貓咪遇到“醫療事故“......寵物經濟的新問題,法院如何解?

      飼養寵物在當今家庭中已非常普遍,許多人將愛寵視為自己的家庭成員,也由此帶來了龐大的寵物類消費體量。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海淀法院法

       

      飼養寵物在當今家庭中已非常普遍,許多人將愛寵視為自己的家庭成員,也由此帶來了龐大的寵物類消費體量。不斷升溫的寵物經濟,使得市場中的寵物服務項目不斷被開發、產品種類也趨于多樣化,消費者與商家的糾紛時有發生。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海淀法院法官通過幾個案例,帶大家了解寵物消費中可能遇到的糾紛,并給予相關的法律建議。

      01

      購買寵物不健康 商家應該賠償嗎?

      王女士在萌寶寵物商店看中了一只咪,與寵物商店簽訂了《寵物買賣合同》,約定由萌寶寵物商店向王女士提供健康貓咪一只,價款為5000元;同時,萌寶寵物商店保證如貓咪短期內生病可以隨時找商店協商處理。當日,王女士接貓咪回家。兩天后,貓咪出現嘔吐情況,王女士遂與寵物商店聯系,寵物商店指導王女士給貓咪少吃多餐,一周后貓咪精神狀態仍不佳,萌寶寵物商店派人將貓咪接回治療。后王女士與萌寶寵物商店就貓咪的購買合同履行及貓咪治療費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王女士訴稱,其和寵物商店簽訂的購買合同很清楚,寵物商店應當提供健康的貓咪,但是貓咪一直食欲不振、精神不佳,發現該問題之后其與寵物商店經過了充分的溝通,但貓咪情況并未好轉。此后,寵物商店將貓咪接走治療,要求支付治療費756元后才能取回貓咪。其認為貓咪出售時就可能存在不健康的情況,我主張解除購買合同,要求萌寶寵物商店退還購貓款5000元。

      萌寶寵物商店辯稱,王女士沒有證據證明當時交付的貓咪是不健康的,貓咪出現不適時,其對王女士進行了指導,貓咪情況沒有好轉時其積極進行了救助,即使要求解除合同,756元的治療費也應該由王女士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約定,王女士支付購貓款后,萌寶寵物商店有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交付一只健康的寵物貓。寵物貓在王女士接回后一周內生病,屬于合同約定中“短期內”貓咪存在健康問題的情形,王女士有理由就購買時寵物貓的健康問題提出合理懷疑。寵物商店將貓接回治療的行為并無不妥,但就治療項目及費用并未告知王女士,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王女士有理由拒絕支付,現王女士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購貓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王女士與萌寶寵物商店簽訂的《購買寵物買賣合同》解除,萌寶寵物商店退還王女士全部購貓款5000元。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消費者購買的寵物雖屬活體,但仍然具有商品的屬性,保證寵物身體健康是商家出售此類活體商品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本案中,寵物商店交付的寵物貓一周內生病,可以推定寵物商店交付的商品存在健康方面的瑕疵,王女士有權就此提出異議從而主張解除合同。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購買寵物有時會遇到“星期貓”“星期”的情況,即購買的寵物在交付時可能狀態良好,但在一周內逐漸顯現健康問題,甚至死亡。由于寵物是否健康難以由普通人肉眼分辨,因此此類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有賴于商家的誠信經營及消費者的審慎檢查。建議商家和消費者在訂立購買合同時,可以約定在交付寵物前對寵物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為寵物健康情況約定一定時間范圍,以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又不過度加重商家的責任。

      02

      愛寵寄養后死亡 消費者應如何索賠?

      老張有只金毛狗名叫豆豆,有次老張要出差,遂將豆豆寄養在有愛寵物店,并與寵物店簽訂了為期10天的寄養協議。寵物店承諾會精心照料愛寵并早晚向老張各發送一段狗的日常視頻。第7天時,老張在寵物店發送的視頻中發現豆豆精神狀態較差且存在腹瀉情況,便反饋給了寵物店員,店員稱將給豆豆喂些止瀉藥。合同服務期滿,老張將豆豆接回,發現豆豆精神依然不佳,便帶其到寵物醫院進行檢查,發現胃內、小腸內有大量的尖銳物質,后豆豆在手術中不幸死亡。老張再次仔細查看寵物店此前每日發送的視頻時發現,豆豆有啃食籠內橡膠墊子等情況,但并無店員制止。老張認為豆豆的死亡是因為寵物店員看管不力且在其主動提示豆豆異常的情況下,仍然未予以救助,寵物店系嚴重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老張訴稱,其和寵物店簽訂的《寵物寄養協議》約定寵物進入寄養場所后,因寵物店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寵物死亡,寵物店應以寵物市場價格為基礎給予賠償。在寄養過程中,其寵物狗啃食了籠子里的墊子后出現了健康問題,在手術中死亡,都是店員沒有盡責導致的。故要求寵物店賠償其購買費3000元、醫療費5000元、喪葬費2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寵物店辯稱,該犬只的死亡證明上記載死因為手術完成麻醉蘇醒過程中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故該犬只的死亡原因與寵物店并無直接關系,寵物店不承擔其死亡的責任。如因其服務導致寵物出現問題,根據合同約定也僅能以寵物的市場價賠償,原告購買該犬只時為3000元,即使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其賠償限額也應該以3000元為限。

      經查,有愛寵物店未取得開展寄養寵物服務的資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寵物店在沒有取得開展寄養服務資質的情況下接受老張的委托,并在照顧寵物犬過程中沒有盡到看管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老張主張的購買寵物的費用系雙方合同的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老張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系老張的合理損失,法院也予以支持。就精神損害撫慰金,老張未提交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寵物寄養服務系寵物經濟下的新型服務項目,本案中,商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明確寵物店的經營范圍。寵物寄養服務的特殊性在于,服務期間商家應當對寄養的寵物盡到看護及看管責任,即商家既應當保證寄養寵物的生命安全,也應當保證在主人“監護權”轉移的情況下,寵物不侵犯他人。保障寵物在寄養服務中的生命健康及衣食溫飽是此類服務合同重點內容,商家未盡到看護看管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就責任承擔方面,除消費者與商家自行協商的內容及消費者實際損失外,由于寵物具有一定的特殊屬性,可能與消費者存在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故是否應當在寵物丟失或死亡時要求商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這一問題值得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能夠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需消費者對寵物是否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充分舉證,如寵物的飼養時間、寵物是否具有特殊功能等。

      03

      寵物醫療服務糾紛 責任如何判定?

      李女士的寵物貓不慎從高處跌落,后肢無法正常伸展,李女士帶寵物貓至仁佳寵物醫院就診。經寵物醫生初步診斷為脛腓骨骨折。經過治療后,李女士的寵物貓并沒有好轉,于是李女士帶貓咪到另外一家醫院繼續治療,進行了二次手術。李女士認為仁佳醫院手術失敗,應當承擔李女士貓咪后續手術治療費15000元,故將仁佳醫院訴至法院。

      李女士訴稱,其所有的寵物貓在住院期間住在一個小籠子里,后腿固定的皮質螺釘出現了斷裂,腿部無法正常伸直,其提醒了仁佳醫院,但是作為專業的動物診療機構,并沒有及時發現上述問題也沒有按照寵物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達到治愈貓咪的合同目的,由此導致寵物貓接受二次手術,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仁佳寵物醫院辯稱,我們在對貓咪進行治療前讓李女士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等文件,告知了李女士手術后可能存在的不良后果。當時其提出同意讓李女士的貓繼續免費治療,是李女士堅持將貓轉院,由此產生的損失醫院不予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李女士與仁佳寵物醫院成立了動物醫療服務合同,治愈寵物貓骨折系合同的根本目的。骨折手術屬于常見手術,而醫院在貓咪腿部固定物斷開時未能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導致一次手術未達治愈目的,存在一定的過錯,李女士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不等于對手術失敗后果的認同,不能就此免除仁佳醫院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李女士已經將寵物貓送至其他醫院治療,其他醫院是否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加重傷情等行為無法確認,故無法認定李女士在其他醫院的全部損失為其實際損失。因此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及同類貓骨折治療費用予以酌情判定,法院最終判決仁佳醫院賠償李女士寵物貓醫療費10000元。

      法官釋法:

      動物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或動物醫療侵權糾紛不同于自然人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或侵權責任糾紛。由于在法律層面上,對寵物醫療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空白,故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既考慮違約責任的無過錯原則,也要考慮動物個體差異、動物醫療機構的資質及醫療水準等各種因素予以判定。

      有些地區規范性文件中已對寵物醫療行為準則進行了一定的規范,例如《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中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建立符合規定的病歷、處方、藥品、手術、住院等診療管理制度;保存動物診療病歷、處方、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等資料3年以上;聘用注冊或者備案的執業獸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商家應當遵照執行,在發生寵物醫療類糾紛時,應當向法院提交行醫的證明文件并提交充分的病例材料。消費者在為自己的寵物選擇醫療機構時,要注意選擇正規有資質的醫院,并與寵物醫院簽訂寵物醫療服務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治療項目、金額及違約責任;考慮到動物個體差異及寵物醫療水平現狀,在動物疾病無法治愈時,消費者和醫療機構還應當積極協商解決糾紛,以更好的定分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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