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寵物狗從北京托運至云南某縣的過程中死亡,飼養人李某狀告承運人,要求返還托運費、賠償購買狗的原始費用及養育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通州法院11月17日發布消息,法院部分支持了李某的訴求。
去年5月,李某和王某協商,由后者將寵物狗從北京先運到昆明,再由昆明轉運至云南某縣,為此,李某通過微信,分別轉賬了2000元和300元,作為托運費用。
5月1日晚9時,王某安排寵物狗經由飛機托運,5月2日凌晨,航班落地至昆明,此后王某安排他人將寵物狗通過陸運的方式運往某縣。當日下午,李某父母前往該縣客運站,發現寵物狗已經死亡。李某和王某多次協商,雙方均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退還運費2300元并賠償購買寵物狗的3000元、飼養費用15000元以及精神損失費10000元,并通過微信朋友圈賠禮道歉。
王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某說,他已經安全把寵物狗運輸到了昆明,從昆明到某縣的運輸是額外幫助李某安排的,雙方并未指定必須用運輸寵物專門的車輛。事發時,李某父母說寵物狗被放在大巴行李艙下方,王某認為,造成這一局面,雙方都有過錯,而且在云南當地,用大巴車運寵物狗是常規操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與王某在微信中就寵物狗自北京運至云南某縣達成一致意見,但在陸路運輸過程中被放置在大巴車行李艙中,這對寵物狗而言,環境極為惡劣,而王某未舉證證明貨物毀損、滅失屬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因王某未妥善安排運輸方式,屬于根本違約行為,故法院判令王某退還李某運費2300元,以及購買費用3000元。因飼養費用屬于喂養寵物的必要支出,并非其死亡后的損失,李某的該項訴求,法院未予支持。鑒于李某喂養寵物5年多,可比照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寵物狗貝貝的死亡勢必對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故法院酌定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并判令王某在微信朋友圈進行賠禮道歉。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表示異議,王某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向李某支付了83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進行了賠禮道歉。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近年對于寵物的運輸需求在不斷增長。相對于一般貨物運輸合同,寵物運輸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在運輸過程中,需對寵物的健康狀況、氣候溫度、運輸方式等條件作出全面考量。在雙方當事人就寵物托運達成合意時,應當充分考量寵物的特殊性。
作為托運一方,首先要全面告知承運一方所托運寵物的生活習性、年齡大小、健康狀況等具體情況,慎重考慮寵物是否適合托運;其次要與承運一方簽訂書面合同,就寵物托運的費用、運輸方式、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最后應注意保存運輸合同、交款收據、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承運一方,一方面要熟悉民法典以及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寵物托運的相關規定,查看寵物的檢疫證明,盡到安全運輸義務;另一方面,要根據托運寵物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合理、安全的運輸計劃,選擇合理的運輸方式,提供合理的運輸條件,以確保托運寵物能夠安全抵達目的地并順利完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