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推動黨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奮力譜寫法治中國建設新篇章,楊浦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楊浦區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熱點時效性、法律服務性和法治思想性的專題普法欄目——《法聲昂“楊”》,致力打造展示區域法治建設成就、展現區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本期節目邀請到的嘉賓是上海標勝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浦區律師行業黨委第一聯合黨支部書記俞志明,與大家共同探討話題——寵物寄養。
主持人:在寄養寵物方面,法律上有什么規定?在寄養寵物期間,寵物出現生病、死亡等情況,由誰來承擔責任?
律師:寵物寄養從法律角度來看,是一種保管合同。寵物屬于寵物主人的財產,寵物主人把寵物寄養在飼養人處,在寄養期間,與飼養人形成了法律上的保管合同關系。在法律關系中,寵物主人叫寄存人,飼養人叫保管人。
在寄養期間,寵物出現生病、死亡等問題要分情況討論:一是有償寄養,寵物主人向飼養人付錢的寄養,法律上稱有償保管;二是無償寄養,法律上稱無償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7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持人:只要是有償寄養,寵物出現生病、死亡等情況,飼養人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寵物主人又有哪些法律義務?
律師:在有償寄養中寵物生病、死亡,飼養人是否要承擔責任需結合具體情況。法律規定,在有償保管中,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現有保管中,只要保管物出現了損毀、滅失的,并且這種情況是能夠歸因于保管人,那保管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論保管人是否存在故意,也不論保管人過錯或者過失的大小。對應寵物寄養領域,在有償寄養的情況下,只要寵物出現的生病、死亡等情況和飼養人的飼養照看不善之間有因果關系,飼養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論飼養人是否故意或過失。即便是飼養人的過錯或過失很小,但是客觀上造成了寵物的受到傷害,也是要為此承擔責任的。
寵物主人有以下的義務:
一是付錢義務,寵物主人有支付保管費用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89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也就是說,只要明確保管費的,寄存人就應當依照約定支付。對應寵物寄養領域,寵物主人和飼養人約定了寄養費用的,寵物主人就應當依約支付寄養費用。
二是如實告知義務,寄存人應當將寄存物的真實情況如實告知保管人,特別是寄存物的特殊情況,更要主動如實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3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應寵物寄養領域,寵物主人應當將寵物的真實情況,尤其是特殊情況如實告知飼養人,例如:寵物有疾病、寵物性格易狂躁等等,如果沒有如實告知,可能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1如果造成寵物受傷,飼養人不對此承擔法律責任;-2如果造成飼養人受傷,寵物主人應當要承擔飼養人為此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在無償寄養中,寵物生病了,寄養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律師:無償保管更多的是出于一種愛心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不是飼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人就不用為此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在無償保管合同中,只要無償保管人證明保管物的毀損、滅失不是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保管人就不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應到寵物寄養領域,寵物在無償寄養時受傷,飼養人如果能夠證明寵物的受傷不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哪怕飼養人存在一些輕微過失,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飼養人不能證明這一點,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民問律答”
飼養人在飼養期間
將寵物轉交給第三方飼養,
在這期間寵物生病、受傷,
飼養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律師解答:
這需要看寵物主人和飼養人之間是否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4條規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寄存人和保管人約定,可以將保管物交由他人保管,否則保管人不能轉交給他人保管。如果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給他人保管,并且造成保管物的損失,保管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應到寵物寄養領域,如果寵物主人與飼養人約定,飼養人可以將寵物再次寄養到第三人處,那么飼養人就可以將寵物再次寄養。如果寵物主人與飼養人沒有約定,就應由飼養人親自保管,不能再轉交給他人,否則造成相應損失由飼養人進行賠償。
來源:上海楊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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