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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寵物狗托運過程中死亡 實際承運人擅自更改運輸方式被判賠償寵物主人損失王健林的私人女秘書,只服務王健林一人,工資待遇引人羨慕!


      “鏟屎官”通過小程序下單辦理寵物托運,將寵物狗從深圳運往河南,但到達目的地時寵物狗已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托運平臺還是實際承運人?賠償金額如何確定?據上海高級人民

       

      “鏟屎官”通過小程序下單辦理寵物托運,將寵物深圳運往河南,但到達目的地時寵物狗已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托運平臺還是實際承運人?賠償金額如何確定?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7月5日消息,近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涉寵物狗運輸合同糾紛案,因擅自將運輸方式從寵物專車改成大巴客車托運,寵物意外死亡,托運平臺退回運費,實際承運人被判賠償寵物主人損失。

      2021年7月,劉先生通過寵物托運公司運營的某微信小程序下單辦理寵物托運,將心愛的“毛孩子”——一只購入價10,500元的法國斗牛犬從深圳運往河南。

      劉先生下訂單時,在平臺上勾選同意《運輸契約條款》。該合同約定,平臺系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寵主在平臺提交訂單成功后,在平臺注冊的寵運商將為其提供后續的寵物托運服務。寵運商執行平臺統一的服務規范,并對服務期間的服務質量負責。運輸方式若選擇寵物專車的,在途中因乘車環境和服務導致寵物意外身亡,寵運商應對寵主進行賠付,寵運商以運費3倍-包含運費作為最高賠償條件。

      平臺注冊寵運商樂女士接受訂單并提供報價,劉先生隨即向平臺支付運費688元,雙方約定送寵方式為寵物專車。

      然而在運輸途中,樂女士一方擅自改變運輸方式,從原定寵物專車改為大巴客車托運,導致到達目的地時劉先生寵物狗因空氣不流通窒息死亡。隨后,樂女士向平臺賠付兩倍運費即1,376元,平臺遂向劉先生退回全額運費688元,并向劉先生賬戶支付1,376元賠付款。

      劉先生不滿平臺的處理結果,協商無果后,起訴至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平臺公司另行賠償劉先生寵物損失9,124元。審理中,平臺公司披露了樂女士主體信息,人民法院依劉先生申請追加樂女士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后,劉先生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平臺公司和實際承運人樂女士共同賠償劉先生寵物損失9,124元。

      平臺公司辯稱,平臺公司系信息服務平臺的中介人,劉先生和平臺公司之間是中介合同關系,并非運輸合同關系。劉先生寵物死亡是樂女士擅自變更運輸方式造成的,平臺公司已經第一時間退還運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劉先生支付兩倍運費,平臺公司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樂女士辯稱,劉先生的寵物在運輸前已經氣喘嚴重,且劉先生沒有提供獸醫開具的健康證明。由于沒有直達的寵物專車,樂女士一方當時沒有告知劉先生就將寵物運輸方式變更為大巴運輸。劉先生的寵物死亡后,樂女士未收取運費并且向平臺支付了兩倍的運費,已經符合平臺的最高賠償標準。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樂女士作為運輸合同實際承運人應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免責事由,則應對運輸過程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樂女士雖辯稱劉先生的寵物狗在運輸前已經氣喘嚴重,但其提供視頻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先生的寵物狗在托運前存在不良健康狀況,況且,其擅自變更運輸方式存在過錯,其不能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免責事由,故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寵物托運公司作為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其促成了劉先生與樂女士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且,其已經披露承運人樂女士的主體信息,使得劉先生可向樂女士主張賠償責任,故劉先生主張平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該案的賠償金額,《運輸契約條款》作為格式條款,三倍運費賠償條款-包含運費并未采用字體加大加粗或者其他特別提示。盡管劉先生對條款進行了勾選,亦不能認定平臺已經依法履行了適當及合理的提示義務。劉先生購買寵物狗的價格在一萬余元,契約條款約定的三倍運費賠償條款-包含運費明顯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了托運人的權利,顯失公平。故三倍運費賠償條款不應適用。樂女士應按照購買價格10,500元進行賠償。扣除已經支付給劉先生的1,376元,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樂女士賠償劉先生9,124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樂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寵物托運人勾選合同條款時,需準確識別平臺性質

      奉賢區人民法院商事庭二級法官王文霞提示,目前,寵物托運平臺主要有兩種運營模式,相對應的運輸合同的責任主體不同,寵物托運人需準確識別。

      一種是寵物托運平臺以無車承運人的身份與托運人訂立寵物托運服務合同,此時平臺與托運人之間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平臺應當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是寵物托運平臺以信息中介的身份與托運人、承運人訂立寵物托運服務合同,寵物托運平臺為托運人和承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身份系信息中介,并非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平臺接單的實際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實際承運人應當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承運人應恪守合同約定,安全運輸寵物

      在平臺系信息中介的情況下,平臺上接單的實際承運人對寵物負有安全運輸的義務。在托運人將寵物交付給實際承運人后,實際承運人若無法證明寵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寵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則需對承運寵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

      寵物托運平臺合同條款提示缺位,應當完善提示和說明方式

      盡管托運人同意勾選寵物托運合同條款,但合同對賠付標準等影響托運人權利的關鍵內容大多進行格式化約定,且未履行適當及合理的提示義務,部分托運合同甚至存在“托運不論死活,寵物主風險自負”等不合理減輕平臺、承運人責任的條款,影響托運人的合法權益。

      平臺公司應當優化寵物托運合同,完善條款提示方式,采用加粗等合理方式予以說明,避免不合理減輕平臺、承運人責任的條款,確保合同條款合法有效。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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