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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故事 | 新購的寵物死亡,賣方是否要承擔責任?


      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買賣寵物而引發合同糾紛的案件。李某在王某經營的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品種為銀漸層的小貓,雙方簽訂了《寵物買賣合同》,約定了從買賣

       

      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買賣寵物而引發合同糾紛的案件。李某在王某經營的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品種為銀漸層的小,雙方簽訂了《寵物買賣合同》,約定了從買賣之日起(含當天)10天以內,出現貓瘟熱、貓傳腹等疾病,買方需要第一時間通知賣方,確認疾病后,賣方可為買方更換一只同等價位同品種的寵物。

      當天,李某將小貓帶回了家。四天后,小貓出現精神狀態不佳、嘔吐等癥狀,李某立即與寵物店店主王某聯系,經過寵物醫院檢測發現小貓患有貓瘟,王某承諾將貓咪送到基地進行治療。

      數日后,李某得知小貓已經死亡,遂訴至法院,認為王某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質量無瑕疵的健康寵物貓,要求解除合同,歸還購貓價款1000元,并承擔所產生的檢測費、交通費2000余元。而王某則認為,將寵物貓接回基地進行治療并無不妥,小貓治療無效死亡已是事實,并且也愿意更換一只同品種的貓咪給李某。

      為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加之案件法律關系較為清楚,了解到癥結所在后,承辦法官隨即開展調解工作,向雙方釋明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最終,王某愿意當庭退還800元給李某,李某也將不再追究此事。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經常會遇到購買到“星期”“星期貓”的情況,活體寵物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明確、規范的質量標準,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應當仔細檢查寵物的健康狀況、免疫情況等,并與銷售者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以免產生糾紛。而作為寵物經營的賣方,也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向消費者交付健康的寵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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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家事審判庭 胡宗嫻

      編輯制作:魏曉露

      一審:吳怡

      原標題:《調解故事 | 新購的寵物死亡,賣方是否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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