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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寵物店打工被貓抓傷老板有責任嗎(大學生在寵物店兼職被貓咬傷,去醫院治療后索賠卻被斥小題大做)

      大學生在暑假時前往寵物店勤工儉學,剛上班4天就被貓咪咬傷,就醫后產生了醫藥費、治療費等相關費用,于是向老板要求賠償,卻遭到老板的拒絕。圖源網絡,圖文無關大學生打工被貓咬傷去醫院被斥小題大做2022年,大學生陸某某暑期在某寵物店做兼職。寵物店老板劉某的一只寵物貓在店里散養,這只貓跟陸某某比較陌生

       

        中學生在暑期時前往面包店勤工儉學,剛下班4天就被小咬,看病后產生了醫藥費、醫藥費等有關服務費,于是向老板娘要求賠償,卻遭到老板娘的拒絕。

        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人民協商委員會冷靜組織當事兩方從國際法和大抵的角度展開協商,最終兩方握手言和,達成一致協商協議。

        中學生打零工被貓咬

        去療養院被斥小題大做

        2022年,中學生陸某時暑期在某面包店做全職。面包店老板娘劉某的一只寵物在店門口散養,這只貓跟陸某時比較陌生。陸某時下班第4天,天性膽小的貓由于害怕,出于應激反應咬了陸某時。

        陸某時隨即自行去療養院就診醫治。之后,陸某時就產生的醫藥費、醫藥費等有關服務費向劉某提出賠償,劉某不一致同意賠償,兩方始終未達成一致一致意見。

        2022年8月,陸某時向浦東新區周浦鎮人民協商委員會提出協商申請,期望通過協商解決此糾紛。

        街辦接到陸某時的協商申請后,第一時間致電面包店了解情況,并向劉某確認與否有協商意愿。在得到劉某的確認答復后,監督員約兩方至街辦展開協商。

        劉某則表示,該寵物狗是自己養的,性格溫順并每年按時打藥物,當時陸某時只是被貓咬破點皮,只要用清水展開流動清洗即可,無需看病,陸某時去打破傷風藥物是小題大做,故不一致同意支付陸某時提出的各項賠償服務費。

        而陸某時認為,自己是店門口的雇員,才下班第4天就被貓咬,且不論劉某不為雇員提供安全保障,事發后還推卸職責不分擔醫藥費。陸某時稱,傷口已經破了皮,為安全起見才去看病。

        劉某否認陸某時是店門口的雇員,則表示面包店和陸某時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陸某時只是來店門口玩,在和小貓玩耍中才不小心被貓咬。

        說著,兩人又開始爭吵,無論監督員如何勸說都無濟于事,兩方態度堅決,第一次協商不歡而散。

        監督員冷靜議事

        老板娘一致同意賠償損失

        經過第一次協商,監督員總結出了兩方的爭議焦點為:陸某時與否為面包店雇員;面包店與否應該賠償陸某時打破傷風藥物的服務費。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暑期打零工不屬于就業,因此陸某時與某面包店并無勞動合同關系,但陸某時是在為某面包店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關于侵權行為職責的有關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向某面包店主張權利。

        另外,劉某做為寵物狗的圈養人,根據《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圈養的類導致他人損害的,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應當分擔侵權行為職責;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行為人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能不分擔或是減輕職責。寵物狗導致陸某時受傷,通過監控可見,陸某時并未實施挑逗等引發寵物狗攻擊的行為,因此圈養人劉某應當分擔侵權行為職責。陸某時能選擇面包店做為用工主體分擔侵權行為職責,也能選擇劉某做為鳥類圈養人分擔侵權行為職責。

        基于此,監督員上門來到面包店與劉某展開溝通,向劉某表述了上述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同時闡述,小貓沒有關進籠子,可能會發生傷人事件,即使被咬的人不是店內的雇員,做為老板娘以及圈養人的劉某都應該分擔賠償職責。

        在監督員冷靜表述下,劉某則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則表示愿意再一次參加協商,愿意分擔陸某時的醫藥費。

        監督員再一次組織兩方到場協商。在向兩方表述清楚有關法律條文后,劉某態度友善,首先主動向陸某時則表示道歉,兩方握手言和。陸某時主張的醫療服務費劉某一致同意全額支付。至此,經過監督員多次協商,該起因為面包店小貓咬人引發的矛盾糾紛圓滿化解。

        案例點評

        一般情況下,當圈養的鳥類導致他人傷害時,做為圈養人員或管理人員,需要賠償的服務費包含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等。在此案協商中,監督員在確定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冷靜組織兩方從國際法和大抵的角度展開協商。對于劉某,監督員讓其知曉文明養寵物的重要性及做為鳥類圈養人應盡的義務。經過監督員積極協調,冷靜議事說理,兩方最終握手言和,達成一致協商協議。

        記者 | 金勇

      catalogs:115814;contentid:10953919;publishdate:2023-02-02;author:張魏桔;file:1675307841636-4cbd8afd-63c0-4ba2-9ab4-db0974046d76;source:29;from:上海法治報;timestamp:2023-02-02 11:17:21; [職責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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