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李女士愛好查堆,且于今年7月份時,在電子銀行8800元從一店家處出售了兩條寵物狗。當時店家是用一個貓樹洞給李女士發過來的。可是,才兩周的天數,這只寵物狗要你命了。李女士立即將小貓送進專科醫院搶救,但最終小貓還是于次日喪生。
這8800元的貓到手才兩周就死了,李女士非常不爽,于是找店家退款,但是店家不同意,并提出了一個折中的所謂補償方案,即店家宣稱將為李女士補發一只一個六歲、山貓色的小貓,店家發來一段截圖后,還宣稱這是非常稀有的小貓,如果不是考慮到“補償”李女士,4500元不可能買得到。
聽店家這樣講,李女士又再次選擇相信了旁人。可萬萬沒想到的是,李女士收到的與店家截圖中的小貓,完全貨不對版,不但不是一個六歲,而且顏色還不一樣。
更讓李女士望眼欲穿的是,兩周后這只小貓又病了,經檢測是貓瘟,且還入院治療了兩周天數,共計花費了李女士幾萬塊錢。
隨后李女士拿著檢驗報告找店家,準備與其理論時,結果旁人也懶得再狡辯一下,直接就把李女士拉入黑名單。
由于李女士是線下與旁人交易的,因此平臺客服說,其另一方無法介入處理。
對于李女士的遭遇,有網民表示無法理解,8800元時再加4500元買來兩條偽麻也就罷,還要花10000元去為小貓治療。該網民感嘆道,李女士不但很有愛心,同時還很有錢!
且此愛貓人士卻認為,喜歡養寵物的人都懂,不懂的人,永遠都不會懂!
還有網民認為,這位無良店家“跑得了和尚跑不廟”,都是實名制的,拉黑是絕對解決不了問題的。
筆者贊同這一觀點,即只要李女士依法維權,就一定能讓旁人分擔責任。
首先,《鳥類檢疫管理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不論是出售還是運輸的鳥類、鳥類產品經所在地縣級鳥類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符合要求,并獲得《鳥類檢疫符合要求斷定》后,方可離開產地。
也就是說,不論這只小貓是第三方托運,還是店家親手交給李女士的,其都要物獲得《鳥類檢疫符合要求斷定》。如果沒有獲得這份斷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輕則行政拘留,重則刑事處罰。
其次,從民法角度來講,李女士第二次繳付4500元給店家,從店家處出售小貓,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
根據雙方合同簽訂合同,店家明確表示李女士出售的小貓就是其發過截圖中的那只,且店家要為李女士提供更多《鳥類檢疫符合要求斷定》,并保證小貓要是健康的。
可實際上,店家不但未能提供更多《鳥類檢疫符合要求斷定》,而且還為李女士提供更多了一只有貓瘟的“偽麻”。即代表店家屬于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另一方不履約權利或者履約權利不符合簽訂合同的,應當分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由于店家違法在先,將李女士拉黑拒絕溝通在后,因此李女士有權主張店家分擔違約責任。
最后,有網民認為,店家明顯就是屬于欺詐,要退一賠三,即店家要退回李女士的購貓款對,并繳付三倍賠償金!對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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