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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買來蜂猴獵隼當寵物 緩刑二年罰金3000


      大洋網訊 記者今天從清城區法院獲悉,早前引發媒體關注的清遠市民非法購買蜂猴、獵隼當寵物的案件最近有了新進展,清城區法院日前宣判,該男子因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

       

      大洋網訊 記者今天從清城區法院獲悉,早前引發媒體關注的清遠市民非法購買蜂猴、獵隼當寵物的案件最近有了新進展,清城區法院日前宣判,該男子因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今年4月,媒體曝光清遠一男子李某花300元買下一只小蜂猴做寵物,還在朋友圈曬出來,結果被森林公安“關注”了,據介紹,清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大隊接到網絡舉報,稱城區一男子將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蜂猴當寵物養,還在朋友圈里曬出來。該分局派出便衣偵查員,潛入該男子住宅附近暗訪偵查,發現那只蜂猴出現在該男子家中二樓的陽臺上。掌握充分證據后,清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迅速組織警力出擊,將該男子家中的蜂猴查獲。此外還在他家查獲一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獵隼。

      辦案民警詢問李某為什么要購買國家級保護動物時,李某交待,他并不知道自己養的小動物是國家級保護動物。因自己身體有病,與家人、朋友來往得不多,平時就在家里養養小動物。今年3月在龍頸鎮散心時,偶然碰到了一個流動小販在賣小動物,因看著小動物可憐,出于愛心,就花了300塊錢將其買了下來,養在自己家里。雖然并不知道自己買到的兩只小動物都如此珍貴,但李某的確對兩只動物關愛有加,有時候甚至還帶著“蜂猴”一起睡覺。案發后,兩只小動物都被森林公安民警送往了廣東省野生動物救助中心。

      法院查明,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清遠市清新區龍頸鎮向一名流動商販購買了一只蜂猴(國家一級重點野生動物),并帶回家飼養。2017年4月初某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江埗村委會路邊向一名流動商販購買了一只獵隼(國家二級重點野生動物),并帶回家飼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是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置被告人于社會上改造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被告人李某可以適用緩刑。故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介紹,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并制定法條,《刑罰》第三百四十一條專門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動物制品的行為作出規定,一旦觸犯,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出于貪玩、好奇心、虛榮心等原因作崇,也不能像被告人李某那樣為滿足一已私欲而以身試法,那必將為其行為付出沉重慘痛的代價。

        (廣報記者曹菁 通訊員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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