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區寵物豢養管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小區準予豢養上述寵物,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
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 二 節 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五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六條 養犬人必須到所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注冊,領取《養犬登記證》,并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七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 三 節 小區內養犬規定
第八條 禁止飼養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只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物業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只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節 小區內遛犬規定
第十一條 小區主要道路、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并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行為,物業客服中心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
第 五 節 處 理 辦 法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管理人員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四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客服中心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于如所養犬只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于不采取措施的,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 所養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及時把傷者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業客服中心,并且對于受害人要給予一定賠償;
第十七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只侵擾他人,物業客服中心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后,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或通過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及通過法律訴訟向養犬人追討賠償。
第十八條 寵物死亡,養主必須及時與畜牧獸醫部門聯系,在其指導下對寵物尸體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在小區內火化或深埋寵物尸體。
第十九條 凡在小區內亂竄,無養犬人牽領管理的犬只,物業客服中心將視為流浪狗,并組織專門人員抓捕,或趕出小區,以確保小區環境整潔、衛生、安全。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系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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