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購買27只鸚鵡并賣出兩只后,昆明一大學生韓某龍被公安機關傳喚,此后被控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獲刑六年。
他購買的鸚鵡,有25只為綠頰錐尾鸚鵡,2只為亞歷山大鸚鵡。其中亞歷山大鸚鵡被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亞歷山大鸚鵡和綠頰錐尾鸚鵡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昆明五華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韓某龍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提供重要線索,使公安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自首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7月22日,韓某龍的辯護律師肖明靜對澎湃新聞稱,案發時韓某龍是一名大四學生, 他不知道收購、出售鸚鵡違法,不具備主觀故意,且有證據證明涉案鸚鵡為人工繁殖馴養,即便構成違法,依照同類判例,一審也量刑過重。
對于韓某龍的主觀故意,五華區法院認為,韓某龍通過非法渠道購買鸚鵡,他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具有明確認知。一審宣判后,韓某龍以不知道買賣人工繁殖馴養的鸚鵡違法為由,提出上訴。
收購27只鸚鵡販賣2只,大學生獲刑6年
肖明靜稱,韓某龍家住青海省化隆縣,2015年考入昆明某高校,因家庭貧困,他在學習之余在朋友圈售賣寵物賺取生活費。2019年初,他因平時賣的寵物在冬天都不會繁殖,沒有寵物賣,又剛開學,急需生活費,尋找貨源過程中在網上購買了27只鸚鵡在朋友圈進行售賣,但只賣了兩只就出了事。
五華區檢察院指控,韓某龍在購買鸚鵡后于2019年3月17日分別將兩只亞歷山大鸚鵡以1200元和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和李某。3月20日,公安機關在韓某龍住處繳獲綠頰錐尾鸚鵡25只,同日電話通知韓某龍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韓某龍刑事責任,其收購的25只綠頰錐尾鸚鵡雖尚未出售,但系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該案一審審理期間,韓某龍的辯護律師曾對他作無罪辯護,認為韓某龍無罪。法院認為韓某龍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符合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對該辯護意見未予采納。
五華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韓某龍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韓某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提供重要線索,使公安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自首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對于韓某龍所稱自己不知道非法收購、出售的是野生動物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韓某龍通過非法渠道購買鸚鵡,他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具有明確認知,對于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韓某龍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后,韓某龍以不知道買賣人工繁殖馴養的鸚鵡違法為由,提出上訴。
律師:鸚鵡系人工馴養,應區別對待
7月22日,韓某龍的辯護律師肖明靜對澎湃新聞稱,在該案中,涉案的鸚鵡均為人工馴養繁殖的,韓某龍在事先也并不清楚收購、販賣鸚鵡違法,且在該案中存在立功、自首等情節,“即便構成違法,依照同類判例,一審也量刑過重。”
據肖明靜介紹,深圳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因非法飼養、繁殖40余只珍貴、瀕危鸚鵡并出售獲利,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深圳中院在終審判決中對王某處以法定刑以下刑期。
該案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深圳中院認為,王某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鑒于多數涉案鸚鵡系人工馴養繁殖,王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收購、出售純野外生長、繁殖的鸚鵡,故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據此在法定刑以下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肖明靜說,本案中同樣有相似情節,一審中適用的是《刑法》第341條,但該條款系針對“野生動物”,而此案中韓某龍售賣的鸚鵡均系人工馴養,“卷宗中的相關鑒定意見和證詞均可予以證明。人工馴養的鸚鵡不應與野生動物同等保護。”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肖明靜認為韓某龍不具備收購、出售珍惜、瀕危野生動物的主觀故意,此前他像以往賣寵物一樣在朋友圈公開宣傳打廣告對鸚鵡進行售賣,“若他事先知情,不可能這么愚蠢高調地在朋友圈售賣。”
韓某龍在上訴書中稱,他所購買和出售的鸚鵡系人工選育繁殖的,跟真正的野生動物有區別,他的行為沒有對自然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且涉案鸚鵡在網絡平臺和實體店均有售賣,他看到別人在賣才去賣,沒有犯罪故意。
肖明靜說,韓某龍因售賣鸚鵡出事后一直瞞著父母,直到一審被判刑后他父母才知道真相,母親每次與律師通話時都泣不成聲,“他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現在因涉罪已無法拿到畢業證,我希望通過辯護為他贏得一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