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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容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結果
2、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3、涉案的金額:訴訟標的為相關注冊商標,不涉及訴訟金額
4、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案件所涉及的“伊麗”商標相關產品銷售規模尚小,尚未形成較明顯品牌效應,預計未來商標使用調整對公司產品設計、性價比競爭優勢及銷售情況不會構成重大影響,因此不會對公司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1月6日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5857號《行政判決書》,現將相關訴訟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上訴人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19533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公司的“伊麗”商標,均為公司自主申請并注冊生效取得,系公司在不同類別注冊的中文“伊麗”商標,來源于公司英文注冊商標“Elite”的音譯版本,不存在因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競爭而注冊商標的情形,亦不存在商標注冊后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情形。但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至2022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天元寵物名下的9項注冊商標無效。前述9項注冊商標分別為第14111747號(第6類)、第14111764號(第18類)、第14112088號(第20類)、第14112114號(第21類)、第22841361號(第28類)、第35735826號(第31類)、第38457932號(第31類)、第38457932A號(第31類)及第45494411號(第7類)“伊麗”商標。
2021年2月和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出具《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對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6項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未予支持,裁定相關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后3項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尚在審查中。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該等裁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分別于2021年5月和11月予以立案受理,其后通知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21年底及2022年6月,公司陸續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關于前6項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公司已就前述6項判決提起上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亦已就其中5項判決提起上訴。
2023年1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6723號《行政判決書》、(2022)京行終6724號《行政判決書》、(2022)京行終6725號《行政判決書》、(2022)京行終6726號《行政判決書》,分別涉及商標為第22841361號(第28類)、第14111747號(第6類)、第14112088號(第20類)、第14112114號(第21類)“伊麗”商標,判決均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內容見公司2023年1月6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3-002)、公司2022年11月15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
三、判決情況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5857號《行政判決書》,該判決書涉及的商標為第35735826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伊麗”商標。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及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爭議所涉商標均為公司自主申請并注冊生效取得,系公司在不同類別注冊的中文“伊麗”商標,來源于公司英文注冊商標“Elite”的音譯版本,不存在因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競爭而注冊商標的情形,亦不存在商標注冊后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公司境內銷售的自有品牌產品通常使用“Elite伊麗”的商標組合,該等組合商標相關產品近三年一期的銷售收入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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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見,公司以境外銷售為主,境內自有品牌銷售規模較小,前述被訴所涉商標相關的銷售收入和占比均較低;后續,如前述“伊麗”商標被宣告無效,公司將調整使用單獨的“Elite”商標作為產品標識,或啟用其他中文商標;同時,考慮到所涉商標相關產品銷售規模尚小,尚未形成較明顯品牌效應,商標使用調整預計對公司產品設計、性價比競爭優勢及銷售情況不會構成重大影響。綜上,前述商標爭議糾紛情況不會對公司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備查文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5857號《行政判決書》
杭州天元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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