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
東莞樟木頭鎮御景花園小區
發生了一起藏獒傷人事件
小區內突然竄入一只藏獒
接連襲擊了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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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最嚴重的是一名清潔工,他的胸口、手臂都被藏獒咬傷。事發后,小區保安人員趕往現場,并同藏獒主人一起圍堵,將它趕出住宅區,以防藏獒進入住宅區,以免造成更大傷害。
事件進展——
輕傷者已出院,重傷者后續治療
救護車把傷者送來醫院急診科,送來時身上到處都是血,重傷的兩名精神狀態比較差。
8月9日下午,樟木頭醫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一共有4名傷者,其中兩名傷者的傷勢比較嚴重,胸部、臀部、前臂都有撕裂傷。另外兩名輕傷者是被抓傷的,處理好傷口,打了狂犬病疫苗后出院了。
這名負責人說,兩名重癥的傷者,除了打狂犬病疫苗外,還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相當于加強免疫,中和狂犬病病毒的作用。目前,兩名重癥的傷者已經住院進行后續治療。
根據警方通報,當天6時56分,樟木頭公安分局110接群眾報警稱,該鎮某小區發生狗咬人警情,現場有群眾受傷。民警到達現場后,與小區保安一起圍捕涉事犬只。
期間,犬只突然撲咬1名處警民警(致輕微傷),民警開槍將其擊斃。隨后,處警民警配合120醫生將4名受傷群眾送院治療(目前傷情平穩,正在治療中)。涉事犬只主人王某已支付受傷群眾醫療費,該事仍在進一步處理中。
事發后物業發出通知:
如有飼養危險犬種的業主請盡快將犬只送出花園,飼養大型犬只的,嚴管自己的愛犬,如果外出遛狗要牽好狗繩,以免發生狗咬人事件。
律師說法——
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
■ 東莞市西南政法大學校友會副會長、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偉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動物致害責任是采用無過錯責任為主,輔之以過錯推定原則的混合歸責原則體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顯然,在這一起事故中,被侵權人清潔工、民警等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犬只主人王某沒有對藏獒拴狗繩,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本案中,王某支付醫療費的行為就是在承擔侵權責任,當然醫療費只是責任的一部分,還可能涉及后期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
同時,本案中的犬只不是一般的犬只,是一條兇猛的藏獒。
第八十條規定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禁止飼養的動物如藏獒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即使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也不能免責。所以,無論如何,本案中的王某是不能免責的。
以上說的責任都是民事責任,從目前報道來看,本案應該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故意傷害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所以也不存在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情況。
因此提倡飼養動物者應當遵守法律,給寵物定期打疫苗,遛狗要拴狗繩,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相關——
全國首例因“狗咬人”而判飼養人刑罰案宣判
2012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柵鄉六犋牛村一住戶家飼養的3只惡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擔賠償責任,還為此獲刑。2013年4月,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因“狗咬人”而判處動物飼養人刑罰的案件。
說到這里
另一件發生在8月8日的事件
同樣令人陷入深思
8月8日晚上,家住深圳福田區益田村的陳太太帶著自家的邊牧犬下樓遛彎兒,這時小狗在經過一處草坪時就一直在那邊上轉來轉去 ,怎么也不肯走了。陳太太對小狗異常的行為感覺很奇怪,就湊上前去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結果她發現草坪上散落著一堆香腸 。陳太太撿起來一看震驚了,這香腸里竟還夾著細細的魚鉤!
陳太太掰開香腸一看,里頭赫然藏著一個魚鉤,甚至有兩個鉤彎,鋒利的鉤尖和倒刺令人望而生畏。
“該不會狗狗也吃了這些火腿腸吧?” 陳太太一想到這里,馬上聯系了女兒,連夜將小狗送到了寵物醫院治療。在給狗狗拍了片之后,醫生果然發現一個魚鉤已經溜到了它的身體里。
經過醫生連夜搶救和治療,這個險些要命的魚鉤終于被取了出來。
有動物醫生發了朋友圈提醒各位身邊的朋友,注意防范類似的火腿腸。
目前陳太太的小狗經過治療,身體慢慢恢復了,各項指標也逐步穩定。而小區里的那些帶有魚鉤的火腿腸也被清理走了。陳太太的女兒陳女士表示,火腿腸里這些細小的魚鉤很可能是被某些人故意塞進去的,如果不仔細看根本看不出來,目前還不知道有多少寵物會“中招”。
到底是誰投放了這些帶有魚鉤的火腿腸?陳女士也嘗試調取小區的監控錄像,希望找到罪魁禍首。但事發的益田村廣場里沒有安裝攝像頭,無從追溯。目前陳女士已經報警,打算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
如果是有人故意投放這種帶魚鉤的火腿腸,這種行為已經損害了狗主人的私人財產權,因為寵物狗也是屬于狗主的財產;如果有小孩或者流浪漢不小心吃到了這種“帶刺”的火腿腸,而造成人身傷害的話,那么投放者就會構成損害公共安全罪了。
在城市里
不時發生著動物傷人或人傷動物的事件
人與動物的關系應該怎樣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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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寫 | 南方日報、南方+記者 朱晉
來源 | 今日一線(grt_jryx)
編輯 | 馮仕妍 洪鑫
校對 | 葉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