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南紅河蒙自的高某,養了兩條寵物狗。高某出差前,將兩條狗狗寄養在當地一家寵物美容診療中心,沒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寵物店打來電話告知,其中寄養的一條狗狗死了。為給愛狗討說法,高某將寵物診療中心告上了法庭。
為愛狗打官司討說法
2019年4月,高某花費5000元購買了一只虎斑色法國斗牛犬,養了2年多時間,對狗狗很有感情。
2021年的一天,因高某要外出無法照顧狗狗,便找到了提供寄養服務的蒙自某美容診療中心,并與該中心醫生口頭約定:高某在該診療中心寄養的兩只寵物狗,費用為每只每天30元,寄養費用待后續一并結算。高某擔心狗狗挑食,自己還準備了喂養食物并就寵物狗的生活習性、行為特征等特意叮囑了醫生。
高某出差后第二天,就接到美容診療中心電話,被告知寄養的虎斑色法國斗牛犬已死亡。但因雙方都沒有對狗狗的死亡原因做鑒定,且尸體已作處理,最終未能明確死亡原因。
隨后,高某與美容診療中心多次協商賠償事宜,但均未果。于是,高某將美容診療中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寵物狗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25000元。
狗主人獲賠3000元
今年10月20日,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美容診療中心認為,他們已盡了管理義務,且無過錯行為。高某寄養了兩只寵物狗,他們使用相同的喂養方法,在沒有到24小時的時間內一只狗還在存活,而虎斑色法國斗牛犬卻死亡,故認為死亡的寵物狗本身就存在身體疾病。且高某的寵物狗并非純種法國斗牛犬,價值不高,無法達到高某所說的5000元價值。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當庭一次性賠償了原告因寵物狗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000元。
法官提醒:寄養狗狗事先要明確約定
原告與寵物托管方之間形成的是民事合同關系,寵物寄養店作為提供寄養服務的一方,應當盡到謹慎照料、妥善保管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高某將寵物狗寄養于被告處時是健康的,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狗死亡,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如不能證實寵物狗是因自身疾病無法醫治的原因死亡,被告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寵物寄養是眾多寵物醫院、寵物美容店興起的一種寵物托管服務。飼養者與寵物托管方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系,寵物寄養店作為提供寄養服務的一方,應當盡到謹慎照料、妥善保管的義務;作為托養人,應當審慎選擇那些具有相關資質,能夠提供適宜寵物生活的空間、設施的寄養機構。在寄養寵物時,最好簽訂寄養協議,寫明寵物在寄養期間出現問題時的歸責情況,如:寵物狗發生意外死亡,應按何種品種何種價位進行賠償。一旦出現相關意外情況時,按照寵物寄養協議中的約定進行賠償。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