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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學生餐費102萬!河南一中學校長被逮捕

      10月29日,王支農被起訴的信息,在中國檢察網公開。王支農是河南許昌市某中學原校長,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6月28日經檢方決定,29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執行拘留;7月

      10月29日,王支農被起訴的信息,在中國檢察網公開。王支農是河南許昌市某中學原校長,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6月28日經檢方決定,29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執行拘留;7月6日經檢方決定,同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執行逮捕。 起訴書顯示,王支農被控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其中,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王支農利用擔任學校校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共計102萬元,非法據為己有。

      起訴書全文如下: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許魏檢二部刑訴〔2021〕Z38號

      被告人王支農,男,1963年04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0219630407****,漢族,大專畢業,許昌市**原校長,住許昌市東城區**小區**號樓**單元**樓西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街**號)。1997年7月任許昌市**黨支部副書記、校長,2002年6月任許昌市**黨支部書記、校長,2018年8月任許昌市**街道辦事處**社區黨建工作指導員。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2021年4月12日被許昌市魏都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2021年6月28日經本院決定,6月29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執行拘留;2021年7月6日經本院決定,同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許昌市魏都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支農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支農利用擔任許昌市**(以下簡稱**學校)校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張某某共計35.3萬元,為其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5年,王支農在**學校附近一飯店,非法收受張某某0.3萬元,承諾為其承包**學校學校食堂提供幫助。

      2.2006年初至2015年7月,王支農先后20次在其**學校的辦公室,非法收受學校食堂承包人張某某合計5萬元,為張某某持續承包學校食堂提供幫助。

      3.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王支農先后6次在其**學校的辦公室等地,非法收受張某某共計30萬元,為張某某持續承包學校食堂提供幫助。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8月,王支農利用擔任**學校校長的職務便利,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50萬元,出借給楊某某個人使用。2016年2月26日,楊某某歸還30萬元。2016年12月15日,楊某某按照王支農要求,將剩余20萬元歸還至王支農中原銀行個人賬戶。

      三、貪污罪

      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王支農利用擔任**學校校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共計102萬元,非法據為己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12月6日,王支農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50萬元,為其兒子購買房子。

      2.2016年12月15日,楊某某在歸還其借用的20萬元公款時,按照王支農的要求將款項歸還至王支農中原銀行個人賬戶。后王支農將20萬元非法據為己有,陸續用于個人消費。

      3.2017年10月10日,王支農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13萬元,為其兒子購買汽車。

      4.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9月15日,王支農多次安排**學校老師從學校管理的學生餐費中支取共計19萬元,供其個人消費。

      王支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被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其本人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犯罪事實。

      王支農在調查階段已全額退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支農供述;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王支農、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書證: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支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支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支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支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支農一人犯數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的規定處罰。針對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被告人王支農具有自首情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王支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針對受賄罪,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支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針對挪用公款罪,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支農有期徒刑六個月。針對貪污罪,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支農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數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支農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燕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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