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杭州的夏某某通過微信聯系、淘寶支付了1400元買了一只“鸚鵡”,這只鳥羽毛色彩豐富,聰明會學說話,還很粘人,夏某某很是喜歡。誰知還沒養幾天,他卻被告知,犯罪了!
“我只是喜歡這種鸚鵡,所以買來作為寵物,我現在已經認識到錯誤了……”夏某某面對檢察官后悔不迭。
據悉,夏某某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明知太陽錐尾鸚鵡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太陽錐尾鸚鵡1只。
經鑒定,太陽錐尾鸚鵡屬于鸚形目鸚鵡科,該物種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附錄Ⅱ所列的保護動物。夏某某通過微信聯系、淘寶支付1400元購買該鳥。此后淘寶賣家落網,公安通過買賣信息找到了夏某某。
夏某某購買該太陽錐尾鸚鵡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罪。
目前,這只太陽錐尾鸚鵡已移交杭州野生動物園,由專業人員進行養殖看護,飛出了“牢籠”。
鑒于夏某某一直以來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同時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且未造成野生動物資源致害損失;夏某某購買的目的系自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等因素,江干區檢察院依法對夏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9月4日,夏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江干區檢察院依法對夏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