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的周先生在一家商店購買物品的時候,被一家商店內的邊境牧羊犬咬傷了手臂。因得到及時的治療所以沒事,當周先生在找到店家協商賠償治療費的時候,店家卻認為,是周先生自己先踩到寵物狗的尾巴,才遭到寵物狗的咬傷。
現在,周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獲得賠償。就此,記者幫忙咨詢了青秀區法院的法官。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及《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對于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律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在這一案件中,店主作為犬只的飼養人,在開放場合飼養犬只且未對犬只盡充分管理職責,導致周先生被咬傷,其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向周先生賠償醫療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