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人帶寵物貓帶寵物去醫院注射疫苗,更是在離開醫院不久就死亡了。寵物主人就把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精神以及財產損害的賠償,但法院對于寵物主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
2015年7月11日,鄭某到某醫院為寵物貓注射疫苗,注射完畢離開醫院后,發現寵物貓躺倒、口吐泡沫,于是返回醫院搶救。盡管醫院采取了搶救措施,但寵物貓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鄭某起訴稱,醫院診療人員郭某診療時還未獲得北京市獸醫執業許可。醫院在給貓注射疫苗前并未告知少數個體會在注射疫苗后出現休克等過敏反應,應對貓的死亡負有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醫院工作人員郭某在為寵物貓實施疫苗注射時并未取得獸醫師執業證,屬工作瑕疵范疇,因此醫院僅應就其工作瑕疵對寵物貓注射疫苗后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就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內容,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況下對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寵物并不具有此特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因寵物貓的購買和飼養在市場上并無固定價格,并且鄭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將參照市場價格,結合醫院過錯程度,最終判決醫院賠償鄭某損失2000元。
鄭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