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的一天,莊某一如既往地帶著自己的小狗出門散步了。
小狗非常活潑,走在路上總是東嗅嗅、西聞聞,不知不覺間,它走到了另一個行人侯某跟前。
小狗忽然對侯某的鞋產生了興趣,它湊過去對著侯的腳聞了起來。
而侯某低頭看到小狗主動聞腳,卻心生害怕。大概是怕被小狗咬到,侯某一著急踢了小狗一腳。
看到小狗被踢后,疼得縮在一邊可憐委屈的模樣,主人莊某非常生氣,立即拉住侯某理論。
莊某準備帶小狗去醫院檢查受傷情況,要求侯某賠償治療費用。
而侯某認為,是莊某沒有看好自己的寵物讓它亂聞,自己是正當防衛沒有過錯。
莊某眼看和對方協商失敗,于是到法院起訴侯某。
然而,一審法院認為莊某存在過失,駁回了莊某的訴求。莊某不服,繼續上訴至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然而二審也維持了原判。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集中在:狗主人侯某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路人莊某的反應是否過激。
在一審階段,法院裁定認為,侯某在遛狗時,未給小狗佩戴犬牌、犬繩,存在過錯。
另外,莊某害怕被狗咬傷而踢狗的行為,并非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他的索賠請求。
狗主人莊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二審法院重審后,依然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莊某沒有按規定佩戴犬繩等措施,也沒能證實莊某在損害過程中有過錯。
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呢?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本案中,莊某沒有給自己的小狗佩戴犬牌和系犬繩,這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由于小狗沒有采取系犬繩等措施,導致侯某心生害怕并踢了小狗一腳,也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莊某作為被侵權人,在看到小狗聞自己鞋時心生恐懼,作出踢狗的行為,屬于可給予理解的范疇,而并非屬于故意或重大過錯。
因此,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狗主人侯某應當承擔責任,路人莊某無須擔責。
大家怎么看?
飼養寵物如今在都市中越來越普遍,所以此案的判決也引起了眾多網友的討論。
有人認為判決公證合理
也有人認為路人的反應過激了
如今,喜歡飼養寵物的人們越來越多,但不可否認,現實中不接受寵物、害怕動物的也大有人在。
而寵物飼養法規,對建立這兩類人群之間的和諧關系起著重要作用。
相關法規規定,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在攜帶犬只出戶時佩戴犬牌、采取系犬繩等措施。
寵物飼養者遵守這些法規,既是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其實也是對自己所養動物負責。
因為放開這條繩子,不僅是讓增加了動物傷人的可能性,也同時增加了寵物被傷害的機會
媒體評論,法院對這起不栓繩小狗被踢案的判決,既強調飼養寵物時主人應嚴守法規,同時也提醒行人在與寵物相遇時,應保持理性,避免做出沖動的行為。
對于這起糾紛,您怎么看呢?
來源: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感謝您看到這里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所啟發,歡迎您轉發給朋友分享。點“在看”-右下方小花,點贊-右下方小手,謝謝您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