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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斗犬托運過程中死亡,寵運商擅改運輸方式被寵物主告上法庭2011年小伙被武漢大學“錄取”,上4年后蒙了,武大:沒錄取你啊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男子通過寵物托運平臺,將自己的寵物狗從深圳運往河南,但到達目的地時,心愛的“毛孩子”已經死亡。誰應承擔賠償責任,是托運平臺還是實際承運人?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男子通過寵物托運平臺,將自己的寵物深圳運往河南,但到達目的地時,心愛的“毛孩子”已經死亡。誰應承擔賠償責任,是托運平臺還是實際承運人?

      近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涉寵物狗運輸合同糾紛案。

      2021年7月,劉先生通過寵物托運公司運營的某微信小程序下單辦理寵物托運,將心愛的“毛孩子”——一只購入價10500元的法國斗牛犬從深圳運往河南。

      劉先生下訂單時,在平臺上勾選同意《運輸契約條款》。該合同約定,平臺系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寵主在平臺提交訂單成功后,在平臺注冊的寵運商將為其提供后續的寵物托運服務。寵運商執行平臺統一的服務規范,并對服務期間的服務質量負責。運輸方式若選擇寵物專車的,在途中因乘車環境和服務導致寵物意外身亡,寵運商應對寵主進行賠付,寵運商以運費3倍(包含運費)作為最高賠償條件。

      平臺注冊寵運商樂女士接受訂單并提供報價,劉先生隨即向平臺支付運費688元,雙方約定送寵方式為寵物專車。

      然而在運輸途中,樂女士一方擅自改變運輸方式,從原定寵物專車改為大巴客車托運,導致到達目的地時劉先生寵物狗因空氣不流通窒息死亡。隨后,樂女士向平臺賠付兩倍運費即1376元,平臺遂向劉先生退回全額運費688元,并向劉先生賬戶支付1376元賠付款。

      劉先生不滿平臺的處理結果,協商無果后,起訴至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平臺公司另行賠償劉先生寵物損失9,124元。審理中,平臺公司披露了樂女士主體信息,人民法院依劉先生申請追加樂女士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之后,劉先生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平臺公司和實際承運人樂女士共同賠償劉先生寵物損失9,124元。

      平臺公司辯稱,平臺公司系信息服務平臺的中介人,劉先生和平臺公司之間是中介合同關系,并非運輸合同關系。劉先生寵物死亡是樂女士擅自變更運輸方式造成的,平臺公司已經第一時間退還運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劉先生支付兩倍運費,平臺公司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樂女士辯稱,劉先生的寵物在運輸前已經氣喘嚴重,且劉先生沒有提供獸醫開具的健康證明。由于沒有直達的寵物專車,樂女士一方當時沒有告知劉先生就將寵物運輸方式變更為大巴運輸。劉先生的寵物死亡后,樂女士未收取運費并且向平臺支付了兩倍的運費,已經符合平臺的最高賠償標準。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樂女士作為運輸合同實際承運人應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免責事由,則應對運輸過程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樂女士雖辯稱劉先生的寵物狗在運輸前已經氣喘嚴重,但其提供視頻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先生的寵物狗在托運前存在不良健康狀況,況且,其擅自變更運輸方式存在過錯,其不能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免責事由,故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寵物托運公司作為提供物流資源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其促成了劉先生與樂女士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且,其已經披露承運人樂女士的主體信息,使得劉先生可向樂女士主張賠償責任,故劉先生主張平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的賠償金額,《運輸契約條款》作為格式條款,三倍運費賠償條款(包含運費)并未采用字體加大加粗或者其它特別提示。盡管劉先生對條款進行了勾選,亦不能認定平臺已經依法履行了適當及合理的提示義務。劉先生購買寵物狗的價格在一萬余元,契約條款約定的三倍運費賠償條款(包含運費)明顯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了托運人的權利,顯失公平。故三倍運費賠償條款不應適用。樂女士應按照購買價格10,500元進行賠償。扣除已經支付給劉先生的1,376元,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樂女士賠償劉先生9,124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樂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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