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圈養狗狗的人和狗狗的種類不斷激增,由此引起的鳥類侵權犯罪行為侵害索賠紛爭也日益激增。在不同情形下出現的狗狗殺人犯罪行為,狗狗的仆人分別需要分擔怎樣的職責?近日,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高等法院槐底法庭運用“人民調解協商+心理疏導”成功解決一起因狗狗狗劃傷未成年人引起的侵權犯罪行為紛爭,取得了矛盾紛爭人民調解解決的良好效果。
牽牢狗繩可減少狗狗狗殺人情況的出現。 本報首席記者 南開宇 攝(資料圖片)【案情】
同一住宅小區兩家人 因狗狗狗劃傷小孩鬧上高等法院
張某與胡某同住一個住宅小區。不久前的一天,張某帶兒子小王在住宅小區玩耍時被住宅小區居民胡某圈養的狗狗狗劃傷,此后,張某帶著小孩前往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對于兒子治療的醫療費等花費,張某多次找到胡某要求索賠,但一直商談未果,張某便一紙訴狀將胡某訴至高等法院。
裕華高等法院訴調對接中心特約協商員趙風艷接手該紛爭后,隨即與張某、胡某展開電話溝通。胡某指出張某小孩被劃傷是其蓄意逗狗,而且張某還在住宅小區散布自己的狗咬人,令住宅小區的小孩們疏遠了自己的小孩小胡,這讓小胡情緒低迷。看著自己小孩被其他爸爸媽媽疏遠胡某很是惱火。而張某指出,自己小孩小王只是轉身找媽媽喝水,并沒有逗狗,小王被狗劃傷后還受到了驚嚇,胡某卻要求承認小王是逗狗了才肯展開索賠,這樣的說法張某指出沒有道理。對于小孩被狗劃傷的成因,雙方的陳述截然不同,為此,協商員邀請兩人到院展開協商。
通過事發時住宅小區監控錄像顯示:小王幫爸爸媽媽推秋千,而后轉身,高抬左腿跺了一下,此時在其身后不遠處的狗狗狗撲向小王,導致小王被狗狗狗劃傷。
協商過程中,趙風艷發現,雙方均指出自己小孩受到傷害,心疼小孩,由此對本次事件爭執不斷,無法客觀考慮解決問題的方案。“你們雙方都是出于對小孩的關愛才出現分歧,事件本身很簡單,可是學生家長處理事件的態度和方法,卻使小孩們內心更受傷,這一定不是你們的初衷。”趙風艷利用自己心理咨詢師的專業知識,分析小孩玩耍時的心理和習慣動作、狗狗狗的犯罪行為模式,疏導當事人的消極情緒,張某與胡某的情緒逐漸平復下來。
隨后,趙風艷邀請與其對接的審判團隊工作人員一同參與協商。高等法院審判團隊書記員趙晶將圈養鳥類致人侵害、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向張某與胡某講明,實行“背對背”分別協商的形式與二人溝通。通過法理、情理相結合的協商方式,經過3個多小時的努力,張某與胡某最終就索賠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履行。最終,二人如釋重負地離開高等法院,本次紛爭成功地在人民調解解決。
【說法】
《民法》明確圈養鳥類侵害職責
對于這起刑事案件,裕華區高等法院趙莉檢察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明確明確規定了圈養鳥類侵害職責。鳥類致人侵害屬于特殊侵權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一般適用無過錯職責準則,出現鳥類殺人事件后,對侵害結果有法律上的因果的鳥類圈養人或管理人要分擔侵權犯罪行為索賠職責;如果能夠斷定被害人的侵害是其蓄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鳥類圈養人或管理人可以不分擔或是減低職責。例如被害人為了使鳥類圈養人或管理人分擔侵害索賠職責,蓄意置自身于鳥類侵害高度危險之中的“碰瓷式”犯罪行為;蓄意盜竊被圈養的危害性鳥類引起鳥類侵害;被害人單純利用別人圈養的鳥類展開自損等情況。
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違反管理明確規定,未對鳥類實行安全措施導致別人侵害的,應分擔侵權犯罪行為職責。在圈養鳥類時,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定期對鳥類展開防疫處理、對鳥類展開必要的安全約束、不在居民區圈養烈性犬只、不將鳥類帶入公共場所。如果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能夠斷定侵害是因被害人蓄意導致的,可以減低職責。
【延伸】
狗狗未直接殺人 人卻因狗狗而傷
因狗狗狗引起的刑事案件時常見諸媒體。記者注意到,2022年北京青年報曾刊發多個因狗狗狗引起的刑事案件分析。其中,還有“狗狗未殺人,人卻因狗狗而傷”的特殊情況。
刑事案件中,張某騎電瓶車途經陳某家附近路段時,遭遇陳某家養犬只追咬,追咬過程中,導致張某摔傷住院治療,張某遂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咬犬仆人陳某支付醫療等費用。
報道中,開庭高等法院指出,因鳥類本身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可能導致別人受到驚嚇而出現心理恐懼并因此誘發侵害,故只要是圈養的鳥類導致別人侵害,即可構成圈養鳥類侵害職責,而并不必然以圈養鳥類咬傷、劃傷別人作為分擔職責的前提條件。原告陳某作為鳥類圈養人,其圈養犬只追咬張某致其摔倒受傷,在原告沒有證據斷定張某存在蓄意或是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高等法院對原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由原告陳某對原告分擔全部的索賠職責。
律師指出,《民法》中對于圈養鳥類致人侵害的侵權犯罪行為職責免責準則為無過錯職責,相較于一般的侵權犯罪行為犯罪行為,這一免責準則對侵權犯罪行為人有著更嚴格的管理義務的明確規定,這一準則適用時,并不主要根據犯罪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侵害結果的客觀存在,根據犯罪行為人所管理狗狗的危害性與導致侵害結果的因果,來確定侵權犯罪行為職責。
因圈養鳥類本身存在一定危害性,因而即使狗狗未殺人,若別人侵害結果與該狗狗有因果,那么圈養人就需要分擔侵權犯罪行為職責。但是,這一明確規定雖然是為更好維護被侵權犯罪行為人權益,也仍考慮被侵權犯罪行為人的過錯,在被侵權犯罪行為人存在蓄意或是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圈養人可以減低甚至免除職責。
【提醒】
狗狗仆人要實行約束措施 學生家長要履行監護職責
趙莉檢察官表示,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圈養鳥類的人群和被圈養鳥類的種類不斷激增,鳥類致害刑事案件頻頻出現引起了社會關注。檢察官提醒狗狗狗圈養者,應按照相關明確規定辦理犬證、展開疫苗注射、在將狗狗狗帶入公共場所時,要實行足夠的安全約束措施,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避免給別人導致傷害。如:牽牢狗繩、給狗狗狗戴上嘴套等。
同時,也提醒廣大學生家長,未成年人好奇心強,喜歡與鳥類接觸,但缺少防范意識,更容易受到鳥類傷害。因此,學生家長們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照料、看護好未成年人,告知未成年人不要隨意引逗狗狗,以免被狗狗所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圈養的鳥類導致別人侵害的,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應分擔侵權犯罪行為職責;但是,能夠斷定侵害是因被侵權犯罪行為人蓄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可以不分擔或是減低職責。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明確規定,未對鳥類實行安全措施導致別人侵害的,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應分擔侵權犯罪行為職責;但是,能夠斷定侵害是因被侵權犯罪行為人蓄意導致的,可以減低職責。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圈養的烈性犬等危險鳥類導致別人侵害的,鳥類圈養人或是管理人應分擔侵權犯罪行為職責。
文/燕趙晚報融媒體首席記者 南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