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份,曉恩與被告無錫一家寵物店簽訂了一份“寵物買賣協議”,購買萌寵,不足兩月齡的邊牧幼犬一只,價格為1000元。購買當日晚上,曉恩便發現狗狗食欲不佳、有點拉稀等癥狀。作為“愛寵一族”,第二天,曉恩將邊牧送至無錫一家寵物醫院診治,院方診斷為,發現感染犬細小、犬冠狀病毒。曉恩隨即向寵物店討要說法。對方回復可將邊牧帶至店內治療,如果治不好可以免費調換一只。但曉恩對店家缺乏信心,未將邊牧帶過去,5天后狗狗死亡。
“愛寵人士”懷疑自己買到生病的寵物
花了上千元購買的寵物犬不到一星期就死了,懷疑自己買到了“星期狗”。曉恩將寵物店告上了法庭,認為寵物店在出售該寵物犬時就知道其已經患病,是欺詐的行為,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寵物銷售協議以及退還寵物價款、醫藥費支出和三倍賠償共計5000余元。
寵物店則稱,當時售賣的邊牧很活潑,是客戶挑選的,雙方還簽訂了書面協議,協議約定如果在購買后24小時內檢測出有犬瘟細小等問題可調換同等價位的犬,在飼養過程中出現重大疾病,其店里提供治療。在檢測出邊牧有細小病毒后自行在寵物醫院治療,是客戶放棄了售后服務進行調換,寵物店不同意退還價款,且不同意承擔較高昂的醫藥費。后經法院審理查明,曉恩與寵物店簽訂有協議,其載明了上述內容,上述條款下方劃有橫線。
“只換不退”條款為何沒被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動物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營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然而,寵物店無法提供涉案犬只的健康檢疫證明,該犬只在售出次日即出現患病癥狀而送醫診治,寵物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的犬只系健康的,應認定涉案犬只在出售時即存在健康瑕疵。
寵物店在出售犬只時,已明確告知曉恩相應的售后服務方案,但曉恩自行送至寵物醫院治療。因此,基于公平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寵物店賠償醫藥費支出1000元。關于曉恩主張的賠償三倍價款,缺乏事實依據。 最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寵物銷售協議,寵物店向小李退還價款1000元、賠償醫藥費1000元。
法官提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該案中,寵物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只換不退”條款顯然限制了原告要求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選擇權,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為無效。(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