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出差或長假旅游時,寵物主們不免就要為如何安置“寶貝”犯愁。很多人會選擇托親戚或鄰居朋友照看。但在代養過程中,如果寵物發生傷人事件,代養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由此可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在大多數場合,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與所有人是重合的,但在寄養的情況下,其飼養人、管理人與其所有人相互分離。
因此,代養的寵物發生傷人事件,代養人需要對此構成的損害承擔過錯責任。但若有證據證明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舉個例子
2019年1月2日下午17時許,王某懷抱其飼養的小型泰迪犬下樓遛養,行經樓道時被一條未牽系狗繩的大型羅威納犬撲身追咬,導致其雙手手指及右手臂受傷后出血。
王某隨即到長沙市第一醫院急診科就診,初步診斷為犬傷三級,為此花費醫療費、掛號費合計2269.96元。
在本次事件中,王某飼養的小型泰迪犬被咬傷。經寵物醫院診斷,系犬咬傷,腹部被咬穿,三根肋骨骨折。經傷口縫合,花費醫療費及消耗品費用合計1470元。此外,王某還發現其衣褲在被追咬的過程中被撕破(衣褲購買價值為729元)。
經查明,該羅威納犬為潘某所有,因其外出務工,將該犬交由張某代管。
事后,經派出所、街道辦多番組織調解,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遂將張某、潘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5748.96元。
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所攜帶的泰迪寵物犬具有引起羅威納犬發動攻擊的挑釁行為,原告作為管理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或重大過失,但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張某稱羅威納犬的實際主人為被告潘某,其系代為飼養,不應承擔責任。被告張某作為管理人更應充分履行注意義務,加強對犬只的管束。因其疏于監管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被告潘某作為犬只的所有權人,應按相關的犬類管理規定,及時辦理養犬許可證及犬只免疫證明。被告潘某未舉證證明涉案的羅威納犬已按規定辦理相關證明即交由被告張某飼養、管理,存在相應的過錯,應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與被告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潘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合計4139.96元。
寵物寄養須知
為了避免上述案例中類似問題的發生,很多寵物主人會選擇寵物店寄養方式,一到節假日很多寵物主人都在打聽好的寵物店。那么將寵物寄養到寵物店,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01.寵物寄養機構要有辦理的相關資質
許多寵物店既能售賣寵物及相關產品服務,還會對寵物進行診療,能夠寵物寄養。這樣的寵物店,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有獸醫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02.向寵物寄養機構事先交代相關信息
在寄養前,寵物主人應充分了解自己寵物的健康狀況,詳細的向寵物店說明寵物平時的生活習慣,溝通清楚寵物的過往病史和照顧時的特殊要求。
03.雙方簽署相關寄養協議
對于大部分的寵物店和寵物專業寄養機構,是有這樣一套相關協議的,但通常商家會選擇與寵物主人做口頭承諾,如果發現寄養寵物突發疾病,會及時跟寵物主人溝通,在征得寵物主人同意之后才會送往醫院,避免因額外的治療費用產生糾紛。
建議寄養時一定要簽訂寄養協議,將細節溝通清楚。寫明在寄養期間出現各類問題的歸責情況,以免發生糾紛。
04.在寵物寄養過程中發生糾紛怎么辦?
目前,圍繞寵物寄養產生的糾紛,往往按照“財產損害糾紛”、“合同糾紛”等訴訟案由來進行處理。其實,寵物寄養的需求巨大,行業發展速度快,但行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商家和寵物主人在寄養前的溝通和交接相當重要。選擇在專業的寄養中心,寄養的寵物和同類在一起“吃喝玩樂”,相較于與主人離別時的不舍與鬧騰,慢慢的就會發現那是屬于它們的“假期享受”。
▌案例來源: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本文案例僅用于法治宣傳,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