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晚報》刊發截圖
原文如下:
近日,路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唐山市路北區全某寵物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錢某某支付布偶貓檢查、治療費(含疫苗費)共計1728元。
2021年10月10日,原告經與被告店員與負責人汪某某協商,購買其店內布偶寵物貓。原告將寵物貓取回家后發現該寵物貓不吃東西不喝水,原告2021年10月13日便通過微信詢問被告店員該寵物貓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被告店員稱“沒事,他需要適應環境”,原告聽了被告店員的話以為健康狀況沒有問題。2021年10月18日,原告出于對該寵物貓的關心,帶寵物貓去寵物醫院做了體檢,體檢結果顯示該寵物貓患有傳染性病毒。原告在購買該寵物貓后找被告索要寵物免疫證書,被告店員以證書不在店內為由一直沒有給付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前往被告店里商量處理事宜,雙方協商未果,被告兜兜轉轉給了原告一本帶有周某某簽名的《寵物免疫證》。被告將寵物貓賣給原告稱已打疫苗已做驅蟲身體健康,存在欺詐行為,故原告錢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還布偶貓買賣款2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三倍賠償款8040元;3. 判令被告支付布偶貓檢查費、治療費共計1728元、交通費200元;4.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全某寵物店辯稱,原告沒有和我們及時溝通,直接走的司法程序,我們不認可原告的訴請。原告從我這買的貓是健康的,原告是看好的認可的才交易的,原告說貓有疾病,我們提出質疑,原告說的寵物醫院是否正規,寵物醫院開具的證明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們認為10號至18號是在原告的手里面造成的貓咪疾病,原告怎么能證明帶去體檢的貓是從我店購買的,是公貓還是母貓,我們通過電話溝通過可以退貓,但原告提出無理要求,讓我們三倍賠償,我們不認可。并且原告從網絡平臺上對我們店鋪進行誹謗,店鋪現在面臨倒閉,我們認為原告對我方有敲詐行為,我們保留起訴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全某寵物店從事寵物銷售業務。2021年,原告錢某某向被告全某寵物店購買布偶貓。202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680元購貓款,2021年10月12日,原告將貓從被告處取走。原告稱,貓被接回家中后,不吃不喝,2021年10月17日晚,貓出現發燒癥狀,原告于當天去仁愛寵物醫院進行檢查,又于2021年10月18日帶貓前往初心動物醫院進行體檢。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21年10月18日貓在唐山初心動物醫院進行檢測的熒光免疫檢測報告單一份、核酸檢測報告單一份、五份轉款記錄及補打疫苗的免疫證,證明貓患有杯狀病毒和貓支原體病毒;轉款記錄顯示原告分別于2021年10月17日向仁愛動物醫院轉款178元,于2021年10月18日向初心動物醫院分三筆共轉款1220元,后又向貝樂寵物醫院轉款330元,原告提交的與貝樂寵物醫院的聊天記錄顯示“貝樂寵物醫院:330元3針妙三多錢已收到!”被告全某寵物店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系原告帶貓從寵物醫院接觸到了病菌,并非被告全某寵物店的責任。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了其與被告全某寵物店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和原告朋友徐某與汪某某的通話錄音。在原告錢某某與工作人員的錄音中,工作人員稱疫苗系玉田貓舍從寵物醫院統一采購回貓舍自己打,但并不知道貓舍名稱,疫苗證正在由貓舍的人從玉田拿過來,后該工作人員又稱貓在貓舍打了兩針疫苗,在被告處打了一針疫苗;在徐某與汪某某的通話錄音中,汪某某稱疫苗證已經拿到店鋪里了,疫苗是在玉田的周某某寵物醫院打的。被告全某寵物店對與汪某某的錄音認為徐某并非原告,無法代理原告意見,徐某與汪某某的通話錄音不具備法律效力。原告當庭陳述該貓現在狀態良好。被告全某寵物店當庭陳述,貓小的時候回玉田打過一次疫苗,打完后又帶回吾悅廣場,記得賣給原告的是母貓,給貓做傳染病篩查、體表寄生蟲等檢測都是通過試紙定期檢測的。原告稱被告賣給她的是公貓。
另查明,被告全某寵物店未于交付貓當日將該貓免疫證一并交付原告錢某某,經原告錢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全某寵物店于2021年10月19日向原告交付了疫苗證,該疫苗證寫有“布偶 大公 吾悅”字樣,免疫記錄顯示5月28日、6月19日和7月11日注射了疫苗,醫生簽字處簽有“周某某”字樣。庭后,本院兩次與周某某聯系核實疫苗接種的相關事實,周某某均未予回復。
本院認為,原告錢某某與被告全某寵物店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全某寵物店支付了布偶貓貨款,被告亦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購買案涉幼貓作為寵物飼養,被告應向原告提供健康幼貓,在原告詢問貓是否已經接種疫苗時,被告答復“疫苗都做齊了”,但被告未能及時交付疫苗證,原告錢某某于接回布偶貓后第八日即告知被告案涉布偶貓健康出現問題,應當認定為在合理期間內就商品質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被告全某寵物店工作人員在錄音中陳述的案涉布偶貓注射疫苗的情況和汪某某的敘述及疫苗證顯示的情況并不相符,且周某某不予配合本院核實相關疫苗注射情況,故本院認定被告全某寵物店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完全履行了疫苗注射義務,被告出售的商品存在健康瑕疵,違反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構成違約,故本院對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布偶貓治療費1728元予以支持。原告錢某某訴請被告退還購貓款2680元,因案涉布偶貓目前狀態良好,現仍在原告處,該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本院對該訴請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全某寵物店賠償三倍購貓款804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時存在明顯欺詐,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錢某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寵物交易行為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現實適用中有不同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愛寵人士在購買寵物時更應當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定要通過正規合法的店鋪進行購買,路邊小商販出售的寵物大多沒有進行過正規疫苗注射,寵物很容易生病甚至很快死亡,極易產生法律糾紛,這些商販以自然人的身份向買家出售寵物,其身份信息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給買家維權帶來極大困難。購買寵物時,買家還應當注意保留交付寵物、疫苗注射、轉賬等相關憑證,以免將來產生糾紛時出現舉證困難,同時若賣方在交付寵物時不能及時將疫苗注射證件一并交付買方,買家應當提高警惕,在索要疫苗注射證件的同時,可以通過體檢等方式盡快落實寵物是否注射了疫苗,并保留證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因實務中對寵物交易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有不同意見,各位鏟屎官若希望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可與賣方就違約條款進行協商,此舉可對賣方的出賣行為及售賣寵物的品質產生一定的約束和篩選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