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12月20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獲悉,近日,通州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此前,王先生花費2000元從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寵物貓,幾天后寵物貓即患貓瘟死亡,于是,王先生將寵物店經營者劉某某訴至法院,通州法院判決劉某某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14000元。
王先生訴稱,2022年5月份,其在家門口市場的寵物店花費2000元購買了一只兩個月大的布偶貓。不料小貓到家的第二天,就出現不吃不喝、精神不振的情況,隨后開始嘔吐。王先生第一時間與寵物店協商治療事宜,但被寵物店拒絕。無奈,王先生一家緊急將小貓送往寵物醫院,經診斷為貓瘟,病情已屬危重。
經過幾天的搶救,小貓因并發癥急性發作死亡,王先生為此支出搶救費用12000元。王先生因此將寵物店經營者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某返還購貓款并賠償檢測費、治療費等損失共計14000元。
劉某某辯稱,小貓出售時能吃能喝,活蹦亂跳,并不存在貓瘟,而且購買寵物時,是王先生自己挑選的,不論出現什么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
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向劉某某支付購貓款,劉某某向王先生交付寵物貓,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王先生依約向劉某某支付購貓款,劉某某應當依約向王先生交付質量無瑕疵的健康寵物貓。
但王先生購買的寵物貓在購買后第2日即被診斷患有貓瘟,可見劉某某出售的寵物貓不符合質量要求,構成根本違約。故王先生要求劉某某賠償購貓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足,予以支持。關于王先生主張的貓瘟檢測費、治療費的請求,因上述費用系劉某某的違約行為給王先生造成的實際損失,故對王先生的該項訴求,亦予以支持。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劉某某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14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編輯 彭沖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