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成為生活中情感陪伴的重要需求。
然而,飼養寵物傷人的事已屢見不鮮,
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更是日益凸顯。
案情簡介:2022年5月6日下午,張某在公園散步時,被王某飼養的大型犬從身后突然撲倒并咬住,致張某腿部多處受傷。張某住院期間,王某墊付部分住院醫療費。因其他費用無法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損失。
法官說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對所飼養的動物負有看護、管理責任,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作為咬傷他人的動物飼養人,未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且無證據證明損害是因張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王某應當對張某受到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是否應賠償張某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傷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張某被大型犬撕咬后精神上產生了一定嚴重后果,法院酌情判決其獲賠2000元精神撫慰金。
法官提醒:依法文明養犬不再是“自家”的小事,而是關乎人民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家”事。公民在享有養犬看家護院或精神愉悅的同時,必須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盡到對所養犬只的管理和看護義務,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破壞環境衛生,這也是每名養犬人所必須具備的道德素養和文明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