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養犬問題的核心,仍是治理能力不足與高速城市化進程中寵物犬數量不斷增加的矛盾。
一些地方已經將中華田園犬從禁養目錄中刪除。圖/IC photo
文 | 宋金波
據澎湃新聞報道,針對網民關于“將中華田園犬移出長沙危險犬只目錄”的建議,長沙市公安局日前回復,中華田園犬在長沙市2006年就已被列為禁養品種,將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此問題進行研究。
中華田園犬近兩年的“解禁”之路走得穩健。2019年深圳宣布中華田園犬、英國斗牛犬被移出禁養烈性犬名單;2020年,《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頒布,中華田園犬已從禁養名錄中刪除;同年,吉林四平將中華田園犬移出禁養犬名單,理由是“考慮民意”。
嚴格來說,從生物、習性特征等條件評價,中華田園犬并不具備整體列入烈性犬的條件。基因不穩定可能會導致小部分個體出現接近于烈性犬的標準,但大部分中華田園犬是“躺槍”無疑。
中華田園犬當初列入禁養烈犬名錄,算是“以部分取其余”,是擴大管理面的做法,甚至也可以說是一定程度的“加碼”。
這種情況,局中者以為是“誤傷”,自無不可。但“擴大”“加碼”,也都有當時的客觀因素,即所謂“管理的現狀和需要”。諸如大政策環境形勢緊迫,或民意要求,或技術、資源限制,無法通過其他層面精細化管理達成目標,只能采取擴大管理面這種“簡單粗暴”的辦法。
而有些時候,這種“簡單粗暴”不但可以理解,且不得不然。重要的是適時調整,及時規范。
具體到養犬政策,城市養犬問題由來已久,諸多矛盾雖然涉及方方面面責任,核心問題,仍是治理能力不足與高速城市化進程中寵物犬數量不斷增加的矛盾。
總的來說,目前我國城市養犬政策是“低門檻進入低標準管理高標準立法”。結合很多養犬導致沖突的新聞來說,如果嚴格按照現有相關法律執法,那么很多不文明養犬行為即使不杜絕,至少會大幅減少。
但因為主觀、客觀因素,乃至法律體系長期的偏好影響,大部分問題是沒辦法嚴格、較真地將法律程序走完,因此出現了一些規定既無法震懾不文明養犬行為,也無法激勵社會普遍參與的現象。
反過來,這種“執法無力”的觀感,又直接促使立法者傾向于將立法的門檻提升,如擴大“黑名單”等。當然,這也會讓“違法”的概率較之前更高了。立法與執法在這里并沒有體現出良性循環。無論因為民意還是其他,在“兩可之間”的中華田園犬,大概就是這樣被整個放進了“黑名單”。
對比一下其他國家的經驗,公開數據顯示,一些發達國家民眾養犬數量并不少,也幾乎沒有針對特定狗種的禁止令,但犬患問題其實不算多。其根本原因是,他們對養犬管得更嚴,毫不寬容。
比如,一些國家的公寓不準養犬;一些國家則規定,居民區內犬吠超過三聲,狗主人就要受到相關法律的懲罰。這就是著名的“三吠”原則。
不難發現,“黑名單”的擴大化,必然與治理能力的不足或精細化程度不夠有關。當“黑名單”開始“縮小”,不妨理解為體現了治理現代化、精細化的意愿。至少可以說,地方有關部門將對精細化治理有了更高要求。
從這個角度去看,一些省份讓中華田園犬逐步“退出”禁養名錄的做法,其實是值得肯定的。當然,對于個別網友說的“將中華田園犬封為國犬”等建議,倒也不必理會,一笑而過即可。
撰稿 / 宋金波(專欄作家)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