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上海港灣基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港灣”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對上海港灣進行了認真的持續督導,切實履行保薦責任,現將本次2022年度持續督導現場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本次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
2022年12月12日至14日期間,中原證券溫晨(保薦代表人)、王姝舒對上海港灣進行了2022年度定期現場檢查。現場檢查過程中,通過與公司有關人員溝通、考察經營場所、調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對上海港灣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11日(以下簡稱“檢查期”)的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三會運作情況;
(二) 信息披露情況;
(三) 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四)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五) 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六) 經營狀況;
(七) 保薦機構認為應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二、對現場檢查事項逐項發表的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三會運作情況
保薦機構查閱了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則的執行情況;核查公司內部控制相關制度;查閱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簽到簿、議案及有關資料、會議決議、會議記錄等文件。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檢查期內,上海港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按照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公司的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關制度能夠被有效執行;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科學合理,對部門或崗位業務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等規定明確合規,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執行;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召集、召開三會,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二)信息披露情況
保薦機構檢查人員檢查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披露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信息披露檔案資料是否完整等。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已披露公告內容完整,信息披露檔案保管完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相符,不存在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三)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保薦機構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往來賬簿,實地核查了資產、財務、人員、業務、機構等方面的完整及獨立情況,與相關人員進行了訪談。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檢查期內公司資產完整,人員、機構、業務、財務保持獨立,不存在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項目臺賬、專戶發生額及余額明細表并進行核對,取得了大額募集資金支出合同及發票,實地查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展情況,與相關人員進行了訪談。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上海港灣已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規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資金,公司使用募集資金已按規定履行了相關的決策程序并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及其關聯方占用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保薦機構查閱了與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相關的協議、三會決議、信息披露文件,進而核查公司自上市以來發生的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并取得了企業信用報告核查擔保情況。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合法合規,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情形,不會對公司經營的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截至檢查期末公司不存在對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企業擔保的情況;公司對外投資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沒有損害股東的利益,不存在違規投資情況。
(六)經營情況
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重大合同,查閱了定期報告,并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經營模式、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經營管理狀況正常有序。
(七)保薦機構認為應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無。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無。
四、向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無。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過程當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給予了積極的配合。
六、本次現場檢查的結論
檢查期內,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較為完善且被有效執行,公司“三會”運行情況良好;公司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公司獨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資金的情況;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投資情況均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不存在對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企業擔保的情況;公司經營狀況正常,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