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孩小廖比較喜歡養狗,便花費16000元買了一條名犬“馬爾濟斯”,平日里,小廖對狗狗寵愛有加,舍不得受一點苦,但由于過年要回家,將狗狗帶著不方便,小廖便將狗狗寄存在一家寵物店,約定每天150元。
據小廖介紹,因為一直在這家寵物店洗澡,所以對寵物店比較放心,店主在自己寄存時,也明確表示,會好好喂養小廖的狗。可沒想到大年初五那一天,店主突然給小廖打來了電話,聲稱小廖的愛犬突然死亡,讓小廖做好心里準備。小廖直接傻了眼,自己在狗狗上的支出自己花費了至少3萬元,現在卻因為店家的疏忽,致使小狗意外死亡,所以小廖提出3萬元的賠償。然而店家卻不這樣認為,因為未和小廖簽訂任何紙質協議,店家愿意給小廖10000元的門店卡、或者支付小廖一半的重新買狗費用,也就是8000元左右。雙方因為賠償數額問題爭執不下,小廖不得不找來記者求助,但目前雙方仍未協商一致(案例來源:1818黃金眼)看小廖哭的和淚人一樣,就知道小狗對小廖的重要性,那么就本案而言,小廖未和店家簽訂紙質合同,是否影響小廖維權呢?毫無疑問,是不影響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分為紙質合同、口頭合同兩種,兩種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樣,但由于口頭合同舉證困難,人們很少會使用。本案中,小廖每天支付店家150元后,將自己的小狗交友店家保管,雙方之間就形成了口頭上的保管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關于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人在約定的期限內,必須對對方的財物進行妥善管理,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害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店家聲稱小狗是突發心臟病死亡,但卻沒有提供行之有效的證據,所以這方面不能成為店家免責的理由。反倒是小廖經過調查監控發現,店家在喂養小狗期間,連續兩天都沒有來店內,導致小狗嚴重缺水,引發低血糖。所以,個人認為,依據現有證據來看,店家因為疏忽大意導致狗意外死亡,是需要承擔承擔賠償責任的。但這種賠償責任也不是無限放大,比如小廖提出的3萬元錢,這只狗本身的價值是16000元,所以依據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來看,賠償的數額不能超過16000元。小廖雖聲稱對小狗的日常支出較大,但這不會影響狗的市場價值,所以店家在賠償時也并不需要全額買單,而是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賠償即可。最后,本案是一起鄰里糾紛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誰是誰非還需要雙方各自舉證,那么親愛的讀者,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來源: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