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城鎮寵物(犬貓)市場規模已經達到2024億元,同比增長18.50%。2015-2019年五年內行業市場規模翻了2倍多,年復合增長率接近20%。
(圖片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2019年全國城鎮寵物犬貓數量有望達到9915萬只,比2018年增長766萬只。其中,寵物犬數量為5503萬只,比2018年增長8.2%;寵物貓數量為4412萬只,比2018年增長8.6%。
(圖片來源:《2019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寵物主一年使用過的寵物服務中,寵物寄養占比34%,僅次于寵物洗漱和寵物美容。寵物寄養過程中會產生諸多的法律糾紛,筆者從收集了近10年來的寵物寄養糾紛案例,從幾百份案例中總結關于寵物寄養的裁判規則。
(圖片來源:極光大數據)一、寵物寄養糾紛的三種訴訟路徑
目前涉及到寵物訴訟的案由主要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返還原物糾紛、服務合同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等,其中涉及寵物寄養糾紛的案由主要分為返還原物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合同糾紛三類,合同糾紛包含保管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以及未做區分統稱為合同糾紛。
二、寵物寄養糾紛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區別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屬于侵權法上的特殊侵權,原則上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這一點在《民法通則》上即有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 在《民法通則》的原則基礎上作出細致的區分,對于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即動物園能夠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對于其他情形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仍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圖片來源:alpha)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應是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從而在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被侵權人之間發生的以被侵權人遭受的人身損害為訟爭標的的糾紛。寵物寄養糾紛涉及寵物自身受到損害,從而在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發生的以發生糾紛。
三、寵物寄養糾紛責任承擔裁判規則
1、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喬利濱將其飼養的寵物法國斗牛犬寄養在全新全意公司處,全新全意公司應當在寄養期滿后將法國斗牛犬完好返還給喬利濱。現法國斗牛犬在全新全意公司寄養期間出現不適,直至死亡,全新全意公司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對法國斗牛犬的適當照看責任,其應當對法國斗牛犬的死亡結果承擔侵權責任,對喬利濱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北京全新全意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與喬利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6721號)
2、賓格公司作為專業的寄養機構,在接收寵物寄養時,理應對所寄養寵物的生活習性、特點、特征及相關缺陷等予以知悉、了解或熟悉,否則由于其未能達到寄養條件而致寵物受損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小琦、何曉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終7442號)
3、按一般常理,寵主在飼養寵物過程中會投入較多精力,與寵物之間形成了較為親密的關系,并對其寄托了特別的感情,因此寵物死亡所致寵主的損失也不應簡單等同于重新購買同類寵物所花費的款項,還應考慮到寵主因此所致的精神損失因素。(劉小琦、何曉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終7442號)
4、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保管合同,但雙方已通過微信對保管物的種類、保管費用等主要內容進行了口頭約定,雙方的口頭協議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錢飛華與王小俠、劉大江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1595號)
5、原告所有的昵稱為“喵喵”的寵物狗寄放于被告寵物生活館處飼養,被告收取了原告寄養費300元(60元/天),雙方雖然未簽訂《寄養協議》,但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蔣佳偉與銅仁市碧江區寵愛有家寵物生活館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3596號)
6、原告將寵物放至被告處寄養,被告應盡到妥善管理義務。現金毛犬在被告處寄養的過程中死亡,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認為自己系無償保管。但根據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雙方建立的是有償合同,并且原告也已經支付了其他寄養動物的服務費用。因對于金毛犬的賠償事宜存在爭議,故原告未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但并不因此否定合同的有償性。被告對金毛犬是否在寄養前患病存疑。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寵物店,應對前來寄養的動物進行檢查,并對動物是否患病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對于寄養動物產生的不適癥狀應妥善處理。(張珮軒與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萌甜寵物店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7民初17009號)
7、原告將其所養的寵物犬寄放至被告處,被告為其提供有償寄養服務,雙方互負民事權利義務,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雙方均應充分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根據保管合同關系主張損害賠償,本案應為保管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訴辯意見,涉案寵物的死亡時間發生在被告提供寄養服務的過程中,死亡地點在被告處,根據被告的在寵物死亡后出具的情況說明,該寵物在2019年7月17日被送來時無異常狀況,被告在寄養過程中,未對寵物進行遛狗服務,且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寵物的死亡原因系因原告、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自身以外的因素造成,故本院認定寵物狗的死亡后果與被告的寄養服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錢靜文、邵韻之等與深圳市思思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5445號)
8、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安寵物公司在對王蓉蓉的寵物犬洗澡服務過程中,疏于照料,導致寵物犬死亡,安安寵物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寵物診療、美容、寄養等經營活動單位,有義務和能力避免該事故的發生,安安寵物公司的疏忽大意不作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安安寵物公司認為,寵物犬是自然死亡,沒有證據。(上海安安寵物有限公司佳林路分公司與王蓉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10505號)
9、對于王萍的狗在貴賓之家寵物生活館寄養期間死亡,經診斷為疑呼吸抑制死亡的事實,雙方不持異議。貴賓之家寵物生活館應對其對狗的死亡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貴賓之家寵物生活館未提交相應證據,一審法院酌定貴賓之家寵物生活館賠償王萍xxx元,并無不妥。(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貴賓之家寵物生活館、王萍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7371號)
10、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汪流洋與趙琳之間形成口頭合同,趙琳對汪流洋的兩條狗進行寄養。趙琳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積極、妥善管理好寄養的兩條狗。雖然現在不能明確狗的具體死因,但是,狗送至趙琳處時并沒有異樣,趙琳沒有證據證明狗的死亡與其無關,故本院認定趙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汪流洋與趙琳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0265號)
11、關于陸小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案涉寵物犬不同于一般財產,其具有生命特征,長期飼養會與飼養人之間建立親密聯系,成為飼養人的情感寄托。因而,寵物犬的死亡對飼養人的確會產生財產損失之外的情感創傷,應當對陸小妹主張的精神損失予以考慮。(陸小妹與蘇州市單身汪商貿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民終3039號)
12、原告支付費用,將寵物犬交被告保管,被告作為寵物店的開辦者,應當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必要的判斷能力,被告在接收原告的寵物犬時,未發現該寵物犬存在健康問題,本院足以認定原告交付被告的寵物犬“奧利奧”是健康的。被告在保管期間,寵物犬“奧利奧”死亡,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在寵物犬死亡時拒絕進行死亡原因的鑒定,也未能舉證證明寵物犬系其自身原因包括但不僅限于突發疾病死亡,故被告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民事責任。(王盈與楊值蘇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3350號)
13、馬邇倫一直沉浸在失去愛犬的痛苦當中,因為這個死去的狗是馬邇倫前男友從國外帶回來,生前留給馬邇倫唯一紀念物,馬邇倫對愛犬的感情有著特殊的意義,精神損失費索賠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馬邇倫的愛犬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屬于永久性滅失,不可再生。(馬邇倫、鄭源水保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16673號)
14、鄭源水是否妥善履行了保管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保管犬只的基本義務應包括對涉案犬只的看管、喂食、犬只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送醫等。……但鄭源水未提交涉案犬只的第一次就醫病歷,未能證明其在涉案犬只出現異常情況后已盡到及時送醫的責任,此為鄭源水履行保管合同不夠妥當之處,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馬邇倫、鄭源水保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16673號)
1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黃可揚、羅月華為小狗多多辦理了養犬登記證并送去星曜寵物公司寄養、訓練,小狗多多作為寵物,一定程度上已經擬人化,成為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物品。因此小狗多多的死亡必然給黃可揚、羅月華造成精神痛苦,因此對黃可揚、羅月華該項請求,原審法院酌定支持XXXX元。(廣州星曜寵物服務有限公司、黃可揚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930號)
16、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2017年10月25日,雙龍寵物診所經營者章榮龍接診潘小勝所有的患病寵物犬,寵物診所應規范診治,然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已經查實章榮龍無接診寵物犬資質,故原判認定雙龍寵物診所對涉案寵物犬因治療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潘小勝、懷寧縣高河鎮雙龍寵物診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終2579號)
17、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寄養期間小狗生病及死亡原因的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在無償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才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葉慶和與南京市建鄴區橘子寵屋寵物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329號)
18、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管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為原告提供有償寄養保管服務,被告稱惡霸犬溫度高時容易因呼吸器官問題導致供氧不足,被告應當對寄養的犬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保證犬只健康,現原告寄養的犬只在被告處寄養過程中死亡,原告未能舉證系被告保管不善造成犬只死亡,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在寄養時犬只本身存在健康問題導致死亡,犬只死亡后被告征詢原告意見后埋葬處理,已無法查明犬只死亡的原因,對于保管犬只死亡的損失,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顧怡君與劉曉虎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蘇0583民初17510號)
19、小腳印寵物用品店的經營范圍中并不包括寵物寄養,而被告未能提供寵物寄養期間的記錄、錄像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優質、全面的寄養服務,也不能舉證證明涉案寵物犬的死亡是因為其健康、疾病問題或其他意外原因,還不能舉證證明小腳印寵物用品店存在其他可以免責的事由,故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刁志超、林希婷與劉桂林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6號)
20、關于兩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兩原告從涉案寵物犬幼時起開始飼養,朝夕相伴七年多,該寵物犬已經成為兩原告的伴侶型寵物,超越了一般動物與主人之間的關系界限,兩原告已經將該寵物犬視為重要的家庭成員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涉案寵物犬死亡后,兩原告為其舉辦了火化儀式,對此雖然不值得提倡,但也顯示了兩原告對該寵物犬的深厚感情;原告林希婷還因該寵物犬的死亡而情緒無法平靜,需要心理咨詢。綜上所述,基于兩原告與涉案寵物犬之間的特殊感情,涉案寵物犬的死亡確實給兩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故兩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合情合理,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刁志超、林希婷與劉桂林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6號)
參考資料:
1、傅翊、蘇玉婷、戴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金堂縣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3184號
2、北京全新全意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與喬利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6721號)
3、劉小琦、何曉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終7442號
4、錢飛華與王小俠、劉大江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1595號
5、蔣佳偉與銅仁市碧江區寵愛有家寵物生活館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3596號
6、張珮軒與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萌甜寵物店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7民初17009號
7、錢靜文、邵韻之等與深圳市思思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5445號
8、上海安安寵物有限公司佳林路分公司與王蓉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10505號
9、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貴賓之家寵物生活館、王萍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7371號
10、汪流洋與趙琳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0265號
11、陸小妹與蘇州市單身汪商貿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民終3039號
12、王盈與楊值蘇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3350號
13、馬邇倫、鄭源水保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16673號
14、廣州星曜寵物服務有限公司、黃可揚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930號
15、潘小勝、懷寧縣高河鎮雙龍寵物診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終2579號
16、葉慶和與南京市建鄴區橘子寵屋寵物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329號
17、顧怡君與劉曉虎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蘇0583民初17510號
18、刁志超、林希婷與劉桂林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