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拘留之后,30天之內公安會送檢察院批準逮捕,這里所說的一個月放出來,就是說公安在30天之內到底是決定釋放當事人京哈高速救狗宣判貼吧、還是決定送檢察院批捕。一旦公安送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會在7天之內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
所以當事人被拘留之后,案件前期尤其是在當事人被批捕之前,爭取釋放當事人的關鍵時間節點有兩個京哈高速救狗宣判貼吧:一個是30天、一個是37天,決定機關分別是公安和檢察院。當然實踐中辦案機關未必會用盡這個時間,比如公安機關認為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十幾天之內送捕也比較常見。
上述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律師辯護的重要程序性參考,但是如果有誰告訴親屬,當事人一個月之內一定會放出來,我們就要質疑這種說法的依據了京哈高速救狗宣判貼吧。
能夠告知親屬一個月之內當事人會被釋放的往往是兩類人京哈高速救狗宣判貼吧:公安機關、律師。如果公安今天拘留了當事人,但是告知一個月之內就會放人,這種說法未必真實可信,因為公安在拘留當事人的時候如果確定是要放人的,則大可不必如此折騰,直接辦一個取保候審然后再向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就可以了。司法實務中因為案件偵辦的需要,公安機關往往不會明確告知家屬甚至是律師,什么時候會釋放當事人,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信的,就是臨近30天的時候,公安通知律師或是家屬去領人的。
另外我們也遇到過一些案件,律師會告知家屬當事人會在一個月之內獲釋,這種說法我們認為未必真實可信。刑事案件的嚴峻性不用多說,對于有辯護空間的案件,律師確需要在30天京哈高速救狗宣判貼吧、37天之內力盡可能的去爭取。30天之內當事人被取保、被釋放的案件,相較于檢察院不起訴、法院無罪判決的案件,所占的比例確實更多、難度相對更小,但是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仍是需要持久戰。
所以如果是基于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做出的專業判斷,律師認為30天之內當事人有獲釋的可能性,并通過會見溝通、了解案情、向辦案機關遞交專業的法律意見,為之努力爭取,這是我們所贊同的;如果是完全不了解案情,或者隨便問家屬案件類型,一兩個問題就保證能給辦取保的,還是省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