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是我們花了很多心思投入了很多感情養大的,所以很多時候當自己養了幾年的狗狗走失之后主人會很傷心,劉女士在將自己的比熊犬放到寵物店寄養的時候一定沒有想到寵物店會讓自己的愛犬走丟,傷心的劉女士要求寵物店賠償一萬元的精神損失費,而劉女士這樣的要求是不是能受到法律支持呢?
將花了5000元買的心愛的比熊犬寄養在寵物店,狗卻丟了。傷心的比熊犬主人劉女士致電向晨報律師在線求助:“那只比熊犬我養了4年,待它像親生孩子一樣,寵物店把它弄丟了,傷害了我的感情,我找他們賠1萬元精神損害費,他們就是不給。”
劉女士說,她結婚多年一直沒有孩子。4年前,她為緩解與丈夫的緊張關系,花5000元從外地買了一只白色比熊犬。比熊犬漂亮溫馴,它的到來給家里增添了不少歡樂。他們夫妻像待親生孩子一樣喜歡它,按時給它洗澡、喂食,帶它散步。
今年春節,劉女士和丈夫去日本旅游,由于坐飛機不便攜帶犬類,他們便將比熊犬寄養在家附近的寵物店里。3月3日,正在日本旅游的劉女士突然接到寵物店工作人員的電話,說比熊犬走丟了。劉女士聞訊立即從日本返回武漢與寵物店交涉。寵物店店長表示,愿意賠一只小比熊犬給劉女士,雙方了結此事。劉女士不能接受寵物店的處理方式,認為養了4年的比熊犬是她的感情依靠,她堅持索賠1萬元的精神損害費,卻遭到寵物店拒絕。
【律師說法】
湖北森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德武解釋,根據我國現有立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限定在以下幾種權利被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特定的身份權;死者的人身利益;與自然人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權利。
結合本案,劉女士與寵物店之間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寵物店在委托合同存續期間,未盡到義務,導致寵物狗走失,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劉女士要求寵物店對其精神賠償,是過分加重了寵物店的責任。